一男子和多名友人一起在酒店泡溫泉
嬉戲過程中
該男子不聽勸阻
向朋友的孩子示範如何跳水
結果不幸身亡
事後,家屬將溫泉酒店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酒店雖然對住客死亡深表同情
但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爭執不下,法院如何判決?
2018年9月,魏某與好友趙某、張某、李某及張某、李某的孩子等共七人入住某溫泉酒店,
酒店房間前有一個長約3米,寬約2米,水深0.6米的溫泉池,房間內擺放了載明「
請勿在泡池內嬉戲打鬧」的提示牌。當晚,同行七人一起相約泡溫泉,當大家在溫泉池邊休息時,
魏某向李某的孩子稱跳水時應手跟頭先下,並表示要示範如何跳水,同行的趙某勸說危險無效後,魏某從溫泉池邊一躍跳進池內導致頭部受傷,經醫生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魏某系因頭頂部與鈍物作用而導致的頸椎骨折、頸部脊髓挫裂傷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事發後,魏某家屬悲痛欲絕,他們認為,溫泉酒店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家屬控訴,因為酒店經營場所沒有關於泡溫泉的警示或提示,且事故發生根本原因是被告溫泉池與牆太近存在安全隱患,
魏某確實是想示範跳水,但是因為牆壁與溫泉池的設計不合理,魏某蹲下時屁股碰到牆壁導致蹲立不穩而不慎落水,導致意外發生。面對這起悲劇事件,酒店表示對住客因在溫泉池跳水身亡而深表遺憾,但談到賠償損失時,酒店不能接受,認為死者魏某的不幸系其執意示範跳水姿勢所導致,與酒店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酒店不存在過錯,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酒店方認為,魏某不聽他人勸阻使用頭部朝下的姿勢跳入溫泉池內導致其不幸身亡的事故,其本人存在重大過錯。而且,酒店證照齊全,經營合法合規,且在涉事套房中已擺放有禁止嬉戲打鬧的溫馨提示,事故發生後積極救助,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
法院審理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溫泉酒店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魏某的不幸身亡令人深感惋惜,但法院最終根據事實和法律認定被告溫泉酒店已盡相應安全保障義務,對魏某在溫泉池跳水身亡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且因預見發生損害可能性小而無法認定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文章來源:廣州增城法院、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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