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前,原州區法院對三起盜竊輕微刑事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三名被告人均因犯罪情節輕微、危害後果不嚴重得到了從輕判處,但三起案件因其自身特點引起了我們的關注。這三起盜竊案件盜竊數額不大,但三名被告人都是刑法規定當中的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也就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實施的犯罪,他們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020年7月23日23時許,馬某在原州區一網吧內上網時,將他人放在桌子上的一部OPPO手機盜走,被盜手機價值1530元。當晚被抓獲後,追回被盜手機歸還被害人。因其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後果輕微,法院以犯盜竊罪對馬某單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20年6月23日15時許,曹某進入位於固原市原州區某鄉鎮一居民家中,趁家中無人將房屋內的一黑色皮包盜走。經鑑定,被盜皮包及錢包價值60元。因曹某系入戶盜竊,2007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刑滿釋放,其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法院以犯盜竊罪單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20年9月28日12時許,趙某在固原市原州區某鄉鎮閒逛時發現一村民家中無人,便翻牆進入該村民家中,在房內衣櫃中盜竊現金1.1萬元,後將盜竊財物揮霍。因趙某繫纍犯,且將盜竊現金未能向被害人退賠,又因其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對其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責令退賠被盜現金1.1萬元。
以上三起案例均是智力發育遲滯的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其中有一人因實施盜竊被治安處罰,兩人因實施盜竊受過刑事處罰,一人還繫纍犯。精神病人實施犯罪不僅是司法問題,而且是社會問題。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具有侵害隨意性、人身危險性、危害多發性、受害人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性等幾個明顯特點。比如上述三起案例中三人都有盜竊的經歷,被盜財產得到不及時的退賠,同時有的精神病人採取的極端犯罪手段還會使群眾的安全感降低。對待精神病人犯罪,一方面要準確運用刑罰的嚴厲手段予以懲處,使其不敢再犯,同時因精神病人本身就是弱勢群體,為防止其因實施犯罪危害社會,全社會要關注這一特殊群體。首先要由其監護人加強監管意識,嚴格管束,以防止給他人造成危害,造成損害的就要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其次相關職能部門要發揮出及時收治精神病人作用,對有危害可能的精神病人要及時收治,減少不必要的危害發生。第三把精神病人的管理納入社會綜合治理,基層組織、居委會、村委會、社區等依託網格監控體系,及早督促監護人約束治療,發現徵兆後及時進行預防。最後會社會應共同關心幫扶,開展愛心救助行動,關心他們的生活,保障他們的物質需求,進行心理疏導,讓精神病患者感受到社會大家庭的溫暖,來達到減少和預防精神病人犯罪的發生。
文/劉志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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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編:韓鵬飛 審核:王 寧 編輯:祁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