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繼續研判,2月7日,辦案民警在銀川市一小區內抓獲犯罪嫌疑人曹某,當場扣押尚未銷售的「3M」口罩300餘個。
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被中衛市公安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自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來,全市共破獲涉疫情刑事案件2起,抓獲犯罪嫌疑人3人;查處涉疫情行政案件14起,行政處罰19人。
購買口罩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如發現非法售賣口罩等情況,請立即向公安機關舉報。
疫情防控期間,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全力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堅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二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40條、第141條、第142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來源:平安中衛
聯繫電話:18909552557
18195599111
長按.識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