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的德國女朋友是網上認識的,當時不在一個城市,為了這份感情,我是後來畢業找工作來到她的這個城市的。她現在還在上學。
我們在一起1年半時間,感情還算穩定,從沒大吵過,極個別幾次因為她考試前貪玩,我說過她。我也沒怎麼和周圍朋友介紹過她,這是個性使然,我總覺的個人感情問題是個人的事,沒必要和一些相交不深的朋友提及。
我們倆,在一起沒有什麼共同愛好,我喜歡健身,旅遊和參加體育社團。她希望玩解密遊戲和做飯。對不起各位,不是我挑剔,我和她語重心長,客客氣氣商量過不下500次,她做的飯還和第一次時一樣讓人鹹的受不了!我從去年10月份到現在,就沒怎麼吃過她做的飯了。
還有自從她考前貪玩,我說過她幾次以後,現在的她好像瘋了一樣,每時每刻都在學習!都學瘋了,我現在才知道,為什麼大家總說德國人幹什麼事都很徹底!就那天我寫下這篇帖子的時候,她還在隔壁房間做習題。那天可是復活節呀!
她老爸老媽也不喜歡我,我們有半年沒有通過電話了。這裡原因就不解釋了,我不願想太多,畢竟別人想什麼我左右不了。
以上是大致情況,讓我發這個帖子的導火索是:我在網上看見大家討論德國工作籤證的問題,說他們的籤證都是,§18.2 §18.4 什麼什麼的,有一個網友發了一個他的籤證照片。
我上班1年多了,從沒注意過這個問題,就把我的護照從箱子裡取出來看。我的這個舉動被她看到了,她說,「幫我一個忙,拜託不要篡改你的居留許可"。她用了fälschen這個詞。我怒了,發了脾氣。她也很生氣的去了另一個房間,還摔了門。不過大概一個小時後,她就又過來了,也沒正式道歉。後來一起吃了午飯,我就獨自一個人去買東西了。她留在家裡學習。街上,熙熙攘攘的過往行人,卿卿我我的男男女女,忙忙碌碌的芸芸眾生,使我突然覺得很孤獨,我覺得一份感情不應該是這樣的,我有了分手的想法。
今天我氣消了,但我依然覺得被侮辱了。太累了,很想分手。
注: §16 以及 §18.2 §18.4 是什麼?
知乎作者:濤吳
無論§16籤證還是§18籤證都不是「籤證(Visum)」而是「居留許可(Aufenthaltserlaubnis)」。德國居留許可根據居留法(AufenthG)頒發,此法 §16 〜 §38 條規定了各種準許頒發居留許可的情況,而中國留學生最常遇到的兩種許可條件就是 §16 Studium; Sprachkurse; Schulbesuch 和 §18 Beschäftigung。簡單來說,16 籤證就是學生居留許可,只能在德國以念書(包括語言學校)為主業,打工有限制,要從事正式工作需要外管局批准;18 籤證則是能夠從事正式工作的居留許可。其中由 §18.2 給出的是最基本的工作居留許可,頒發前提簡單總結來說就是「從事的職業對於工作市場不會帶來負面影響」;而 §18.4 則針對「經過職業培訓(Beschäftigung mit qualifizierter Berufsausbildung)」的從業者,留學畢業生需要從事與專業相關的工作方能符合這一條件。§18.2 的工作許可,單純根據工作法來看似乎並無任何特殊之處,但是它最大的問題在於,在德國收入稅法(EStG)§62.2 中規定說,根據 AufenthG §18.2 所頒發、並且有固定期限的居留許可持有者無權領取育兒補貼(Kindergeld)[1]。遺憾的是,大多數在德外國人根據 §18.2 拿到的居留許可都是有期限的。所以簡單來說,§18.2 居留許可的特殊之處就是生孩子拿不到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