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到澳洲配偶籤證的時候,總會聽到一種說法:
「如果申請過一次配偶籤證後,要等五年以後才能申請第二個配偶籤證。」
那麼這個說法究竟是不是對的呢。今天新城就來為大家解開這層疑惑。
之前擔保過或被擔保過配偶移民
現在想再次擔保的人可別錯過了
*限制條例可在Reg 1.20J章節中找到。
(b) a Partner (Provisional) (Class UF) visa; or
(c) a Prospective Marriage (Temporary) (Class TO) visa; or
(e) an Extended Eligibility (Temporary) (Class TK) visa; or
(f) a Partner (Temporary) (Class UK) visa.
這些基本涵蓋了現在我們普遍會遇到的配偶籤證種類,包括臨時配偶籤證,未婚夫/妻籤證等。
1、擔保人過去擔保並批准的配偶移民(包括同居和未婚/夫妻)不能超過一個人。或者被擔保的配偶關係是由於家庭暴力而終止的;
2、如果過去曾經擔保過配偶移民(包括同居和未婚/夫妻),距離上次遞交配偶籤證需要經過至少五年;
3、如果擔保人曾經以配偶形式被擔保過,也需要在當時申請遞交後經過至少五年。
用通俗易懂的方法解釋就是:
在配偶籤證中,擔保人一生中最多只能擔保不超過兩次。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擔保是指最終取得了永居的成功擔保。所以如果由於各種原因,上一次的擔保並沒有獲籤,就不算做是一次配偶擔保。
另外,計算五年的方法,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
如果一個擔保人想要擔保第二個人,5年的期限是從第一次擔保遞交申請的那一刻為起點,到這一次獲得/拒籤擔保資格為止算起。
如果擔保人之前本身是被擔保的申請人,5年期限則是從他/她本人的第一次遞交申請的那一刻為起點,到這一次擔保其他人並最後獲得/拒籤擔保資格為止。
而並不是我們平常所指的「獲得籤證後等5年再申請」,這種籠統的計算方法。
這種五年限制,我們還會在某些籤證中見到。比如說143(貢獻類父母移民)和864(年老貢獻類父母移民)。法條Reg 1.20KA規定道, 若申請人是獲得143或864籤證的配偶(或同居配偶),需要在擔保人獲得籤證五年以後才可以進行配偶擔保申請。
當然,法律在對某些不得已的情況(compelling circumstances)也會豁免以上限制。而具體的案例,還需要新城的移民專家來一對一為您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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