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時許,被告人陳某發現大竹縣高明鎮高明街21號一酒坊巷子裡停放著被害人孫某某的寶藍色的二輪電動車,車鑰匙仍在鑰匙孔上插起。遂上前使用車鑰匙打火將電動車盜走,後放置在周家鎮新勝村黎明駕校對面的新農村旁邊竹林裡。
2019年12月26日15時許,被告人陳某發現大竹縣周家鎮新興街195號飛馬酒店樓下停放著被害人何某某的寶雅牌紅色電動三輪車,其通過拆接線的方式將該電動三輪車點燃發動盜走,後放置在周家鎮新勝村黎明駕校對面的新農村旁邊竹林裡。
2020年1月7日14時許,被告人陳某發現被害人陳某某停放在大竹縣高明鎮大良村8組自家院壩內一輛紅色電動三輪車,車鑰匙仍在鑰匙孔內插起。遂上前使用車鑰匙打火將電動三輪車發動盜走,被害人陳某某發現被盜後乘坐自己另一輛摩託車進行追擊,在高明鎮大良村前往墊江縣方向的路上將被盜電動三輪車追回。
2020年2月8日22時許,被告人陳某發現自己家附近的大竹縣高明鎮第二中心小學的大門沒有關閉,便潛入該小學進行盜竊。其從教師宿舍的一樓開始使用夾鉗逐一將教師宿舍門鎖撬開尋找財物,在二樓從樓梯方向開始順數第二個房間盜得被害人郭某某蘋果平板一部。後將該蘋果平板放置在黃某某位於大竹縣周家鎮新勝村7組的家中。
2020年3月1日21時許,被告人陳某發現大竹縣高明鎮誠信街3號楊瓊超市門市旁邊停放著被害人黃某某的寶藍色二輪電動車,其通過拆接線的方式將電動車盜走並騎至觀音鎮街道,隨後再從觀音鎮街道返回,騎至觀音鎮白壩鄉街道時發現乘坐的電動車沒電後,遂將該二輪電動車扔在白壩鄉場口路邊,再次前往白壩鄉街道尋找作案目標。
2020年3月2日凌晨許,被告人陳某在白壩鄉紅星東路32號門市口發現被害人胡某某的橘黃色電動三輪車正在充電,其通過拆接線的方式將橘黃色電動三輪車盜走。
2020年5月4日22時許,被告人陳某發現大竹縣高明鎮商貿街2號巷子停放著被害人雷某某的黑色電動二輪車,其通過拆接電線的方式將該車盜走。
2020年3月17日,大竹縣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因大竹縣公安局沒有提供被害人何某某寶雅牌三輪電動車的型號,無法進行價格採集。2020年3月25日,大竹縣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出具關於陳某盜竊電動車、平板電腦的價格認定:標的一,建設牌電動車,車架號LAPTOJO26K0002201,價格認定3419元(孫某某);標的二,玫瑰之約寶藍色電動車,車牌號川SD69196,價格認定1830元(黃某某);標的三,蘋果minin2, 價格認定260元(郭某某);標的四,福田鑽豹電動三輪車,價格認定7157元(陳某某);標的五,富貴泉電動三輪車,車架號LWMJ14T94JF029726,價格認定5063元(胡某某)。合計17729元。2020年5月12日,大竹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關於雷某某電動車被盜案的價格認定結論:黑色玫瑰之約TDR705DZ,車牌號為川SD83490的電動二輪車價格認定為1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