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的小明(化名)和9歲的小新(化名)系同校同學。某天下午,小明邀約小新一起玩耍,小新見小明父母買給他的玩具弓箭挺有意思,便向小明借了玩。
原本兩人玩得挺開心,但當小新把玩具弓箭還給小明時,不慎將小明的右眼射傷。小明受傷後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鑑定,傷情構成八級傷殘。小明出院後,小新的母親支付了1000元費用。
事後,小明的父母將小新及法定代理人(小新父母)訴至嵩明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小新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小明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3.7萬餘元。
嵩明法院受理並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小新的媽媽作為法定代理人辯稱,弓箭是小明的,此次意外小明也有責任,他的父母也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另外小新爸爸也是監護人,也應該對此意外承擔一定責任。
小新爸爸則辯稱,小新由他媽媽照顧,自己不應當也沒有能力承擔責任。
嵩明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新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玩耍的過程中誤傷小明,他的父母雖已解除同居關係,但父母子女關係仍然存在,故小新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外,玩具弓箭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小明的父母購買時未能充分預見其可能存在的風險,故小明父母未盡到充分監護義務,應承擔一定責任。
最終,嵩明法院判決,由小新的法定代理人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共同賠償原告小明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64522.48元。駁回原告小明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