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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你好,按照最新的《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標準》(GB 37822—2019 2019-07-01實施)中3.1 揮發性有機物定義為:「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來解釋的話,酒精和IPA(異丙醇)歸屬為揮發性有機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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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標準》(GB37822-2019)3.1揮發性有機物定義:「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以及3.8揮發性有機液體:任何能向大氣釋放VOCs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有機液體:(1)真實蒸氣壓大於等於0.3kPa的單一組分有機液體;(2)混合物中,真實蒸氣壓大於等於0.3kPa的組分總質量佔比大於等於20%的有機液體。酒精和IPA(異丙醇)屬於揮發性有機液體,且揮發的有機化合物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屬於揮發性有機物。
轉自: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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