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說的「無名氏」,指的是身份不明、年齡戶口等都無從考證的人。但當「無名氏」遇上侵權行為,其合法權益該如何維護?
日前,開遠市人民法院成功審結首例涉「無名氏」人員民事案件,有效破解了「無名氏」的維權難題。
2018年10月13日晚,流浪人員「無名氏」在開遠市小龍潭石灰窯路段橫穿馬路時,被王某駕駛的車輛當場撞翻在地。經開遠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王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無名氏」承擔次要責任。「無名氏」隨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住院治療54天。經鑑定,其傷殘等級為八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後續治療費約3萬元,其在醫院的治療費用由王某墊付。因「無名氏」無法表述自己的身份情況,公安機關及民政部門窮盡現有尋找手段,都無法打探到其親屬下落。保險公司、肇事車主表示願意賠償,但是「無名氏」的身份無法查明,且無法主動行使權利,「賠給誰」、「怎麼賠」這兩大問題困擾著承辦法官。
我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在審理過程中,開遠市民政局出具了指定監護人證明書,指定開遠市救助管理站為「無名氏」監護人。故法官綜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根據「無名氏」的實際情況,判決由保險公司公司賠償原告「無名氏」21.4萬元,並指定該筆款項由指定監護人——開遠市救助管理站代為保管。
我國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工作,並承擔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管理等工作。民法通則規定,對沒有合適的自然人擔任監護人的被監護人,民政部門一般為其監護人。因此在交通肇事中受到侵害的「無名氏」一旦失去維護自己權益的能力,如重傷昏迷、癱瘓、辨識能力和語言能力受損傷等情況,無法核實身份時,理當視為需要特殊救助和監護的對象,由民政部門承擔保障與救助義務,負責提供醫療等保障,其中就應包括提供法律救助,即代替其提出損害賠償。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保護職責的人。根據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監護可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兩種。現行的《民法總則》把監護的對象分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被監護人的範圍涵蓋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患有智力障礙的殘疾人和因疾病等原因導致認知能力缺陷的老年人等,民法典在監護制度的設立上將更加著重對於弱勢群體的保護。
來源:開遠法院
責編:馬映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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