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籤弩,一種個頭不大,殺傷力卻極強的玩具,它可以擊穿很多硬物,這一堪比「兇器」的危險玩具在一些地方的中小學比較流行。
2018年6月,內蒙古包頭市的小學生小坤被牙籤弩射傷左眼,雖進行了人工晶體植入,但還是留下終身遺憾。這責任該誰來負?△ 圖/視覺中國
2017年6月9日17時許,包頭民馨路第一小學學生小坤和同學在學校附近的便利店購買了牙籤弩,離開便利店玩耍時不慎觸動了發射裝置,小坤不幸被射中左眼。
經過手術,小坤的眼球是保住了,但是眼睛的晶體卻被摘除,只能植入人工晶體才能看清楚東西。做完手術父母才得知,小坤的眼睛是在玩牙籤弩傷了,而牙籤弩是小坤在學校附近的學童食品便利店花3塊錢買的。
隨後,小坤爸爸報案。學童食品便利店負責人李女士卻否認自己出售過牙籤弩。無奈,小坤爸爸將學校附近的學童食品便利店和愛好食品便利店同時訴訟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18233.88元,並保留原告對後續治療產生各項損失的訴訟權利等。
2017年,小坤的多數時間是在醫院度過的。6月11日,小坤在包頭朝聚眼科醫院實施了晶體摘除手術,9月10日植入了人工晶體。經過司法鑑定,構成十級傷殘。
第一次手術結束後,小坤的父親向派出所報案,向工商所投訴,向學校反映,各部門隨後均積極採取行動。
屬地派出所民警在調查售賣情況時,學童食品便利店的負責人李女士否認自己銷售過牙籤弩,因為沒有銷售票據,雖然與小坤一起購買牙籤弩的同學證明了購買行為,仍然使維權陷入僵局。
擺在小坤爸爸面前的最大難題就是,作為原告方需要證明是誰把肇事牙籤弩出售給了小坤,否則會因證據不足而敗訴。
2018年10月23日,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此案也成為包頭市首例因牙籤弩等危險玩具引發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維權案件。
庭審時,對於小坤父親提到孩子指認是在學童便利店購買到牙籤弩的說法,學童便利店的代理律師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這一說法,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就此案而言,受傷孩子一方承擔舉證義務應該達到的證明標準,是案件爭議的焦點。
作為被告的便利店一方,認為原告應該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是誰把肇事牙籤弩銷售給了小坤。
作為原告的小坤一方,仔細分析了舉證證明肇事牙籤弩原始銷售過程的客觀難度,要求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的共同危險行為侵權責任條款,舉證證明存在銷售牙籤弩行為的兩家便利店,構成共同危險行為,在無法確定具體銷售肇事牙籤弩便利店的情況下,應該連帶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原告小坤一方向法庭提供了證明作為被告的兩家便利店存在銷售牙籤弩行為方面的證據。
針對本案訴訟,主審法官劉炳辰表示,合議庭將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和開庭筆錄進行合議後儘快宣判。
牙籤弩傷害僅是個案,但卻是一個亟待解決的未成年人保護的問題。不解決問題的根源,這次牙籤弩傷人事件解決了,下次是彈珠、指尖陀螺……危險的玩具會花樣翻新層出不盡,而幾歲的孩子並不能分辨出這個玩具的危害性。
為小坤進行法律援助的趙寶龍律師表示,希望健全法律,讓法律告訴銷售者,給未成年人賣危險玩具造成損害的就要賠,同時減輕被害方面的舉證責任,以此達到讓商家自律的目的。另外,賠償的金額要遠高於他的利潤,通過銷售者追責供貨者,供貨者追責生產者,層層追責,把根源打掉,形成沒有銷售市場的態勢。
案件發生後,法院也積極與公安、學校聯繫,但是司法保護畢竟屬於事後救濟。當案件到達法院時,一般都是因為孩子已經受到傷害,造成的損害已經無法彌補。所以,相關更有針對性法律條文的出臺才能起到讓商家自律,防患於未然的目的。
▌本文來源:北方新報
監製/唐怡 主編/李浙 王興棟
編輯/潘夢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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