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7日6時43分許,上城區公安分局清波派出所接報警:孝子坊19號附近有人在鬧事。
清波派出所民警立即趕赴現場,發現一面國旗被丟棄在路邊,多名群眾正圍著一男子在責罵。據現場群眾反映,男子爬上小區的鐵門扯下國旗,並對國旗進行踩踏等。經公安機關調查,嫌疑人李某某(男,28歲,雲南昆明人)交待,6時30分左右,酒後爬上孝子坊19號小區的鐵門,折斷懸掛此處的國旗的旗杆,並將國旗扔在地上,以踩踏、小便等方式侮辱國旗。
因李某某涉嫌侮辱國旗罪,上城區公安分局依法已對其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調查中。警方提醒:國旗、國徽、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著國家的主權和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每一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旗、國徽、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著國家的主權和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每一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
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分局
記者 李維和
編輯 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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