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記錄的圖片清晰辨別機動車車型、車身顏色、號牌號碼等基本特徵。要拍攝的圖像應當儘量反映清楚周邊的環境,例如道路上的標牌、服務區的標誌、明顯的參照物等。
2、採集不少於2幅不同時間或者不同位置的機動車全景特徵圖片。
3、對於機動車行駛過程中發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拍攝兩幅機動車特徵圖片的間隔時間,通常為機動車在兩幅圖片上的對應行駛位移>1.0m所需的時間。對於機動車靜止過程中發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拍攝兩幅機動車特徵圖片的間隔時間>10s。
4、圖片至少為24位真彩圖像,單幅圖片尺寸不少於(768×576)個像素點。目前一般的手機和行車記錄儀都能滿足該要求。
5、在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供給高速公路一支隊。
6、舉報人在拍攝交通違法行為時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不得在駕駛過程中或其它有礙交通安全的情況下拍攝。
7、舉報人在收集固定證據過程中,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或其它損失的,由舉報人自行承擔,舉報人違法收集證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舉報人存在誣告、虛假陳述、偽造證據、謊報案情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9、特別要說明的是,舉報平臺暫只受理內蒙古高速交警一支隊管理支隊轄區範圍內的交通違法行為舉報,對非該支隊轄區的交通違法行為舉報轉達該違法行為所屬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