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診或疑似患者拒絕接受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或者明知自己為確診或疑似患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新冠肺炎傳播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二、來自或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與確診(疑似)患者密切接觸人員不接受集中、居家隔離,擅自離開隔離點或私自外出,一律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來自或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與確診(疑似)患者密切接觸人員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排查調查,隱瞞、緩報、謊報在疫情重點地區活動時間、抵(返)嘉興時間,造成醫學觀察少於14日的;或者隱瞞、緩報、謊報交通方式、接觸人員、每日活動及其他接觸史、旅行史、治療史、病情等情形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從嘉興市外返回人員,未按照市防控領導小組命令主動向居住地村、社區報告過去14日內有無疫情重點地區旅行史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五、拒不執行縣級以上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決定、命令,擅自開展場所營業、開工等群眾聚集活動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房屋出租主體單位或個人違反縣級以上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決定、命令,未加強對承租人員的管控,出租房發生疫情未及時報告,一律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七、在醫療場所、設置的隔離點、醫藥銷售網點及其周邊阻撓救治、哄搶物品及實施其他擾亂秩序行為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辱罵、毆打、傷害醫療機構或隔離點醫務人員、工作人員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採用故意逃避、惡意阻撓、侮辱謾罵、強行衝卡等方式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車輛和人員核查、體溫測量、交通管制等職責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通告》中違法犯罪行為的,一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從重從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