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傳統的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是指不法分子在國內外匯「黑市」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2015年10月9日,溫州市公安局根據前期掌握的線索,組織警力開展集中收網行動,在某銀行門口的非法買賣外匯交易點,一舉抓獲正在從事外幣交易的戴某等9人,現場查扣人民幣280餘萬元、歐元31萬餘元。經查,戴某等人低價向外匯持有客戶購買外匯,並高價轉手倒賣從中牟利。通過對有關人員涉案銀行帳戶交易情況統計發現,該團夥涉嫌非法買賣外匯總金額達人民幣50億餘元。
第二類是地下錢莊團夥的境內帳戶接受客戶的人民幣資金,同時按照匯率折算後通過境外帳戶支付外匯,從中賺取匯差,反之亦然。2014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向公安部經偵局移送一條線索,反映浙江省一些公司帳戶存在大額資金跨境轉移的可疑情況,金額巨大,符合地下錢莊的特徵。公安部將該案列為督辦案件,移交金華市公安局偵辦,代號「9•16」專案。經查,不法分子從香港的銀行直接購匯或以略高於國家牌價的匯率從市場收購外匯,加價後出售給他人,從中賺取利差。為了逃避國家監管,不法分子在境內註冊大量空殼公司,並在銀行開設公司帳戶和個人帳戶,為巨額人民幣的拆分流轉做掩護。同時,不法分子在香港註冊成立境外公司,在內地開設NRA、OSA帳戶,並在香港滙豐等銀行開設境外公司帳戶,用於接收、儲存、轉賣外匯。通過這些境內和境外成立的公司及相關銀行帳戶作資金「對敲」交易,涉案金額達數千億元。
第三種類型是犯罪團夥利用大量境內銀行卡在澳門ATM機取現,並將境內POS機解碼後移機至澳門,供他人使用境內銀行卡刷取港幣等現金。2014年以來,浙江陸續接公安部下發的由澳門警方移送以及各級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移送的相關「境內辦卡、境外取現」地下錢莊案件線索。經偵查發現,犯罪團夥利用部分銀行卡境外取現免手續費的優惠,辦理大量境內個人銀行卡,採取「螞蟻搬家」的作案模式,攜帶至澳門等地,通過ATM機分散提取港幣現金,再進行匯總;同時使用澳門的POS機,為客戶刷境內銀行卡後支付現金或在澳門賭場「洗碼」,進行跨境資金匯兌與套現活動,涉案金額達數千億元。
第四種類型是指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帳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