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 【非法行醫罪】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非法行醫被刑事處罰後再次非法行醫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意見》(高檢研[2014]2號)
行為人因非法行醫被刑事處罰以後,又非法行醫的,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④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 [非法行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