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被告人江鳳奇和其妻子方又花(在逃)一起在衢州江山開始涉足不鏽鋼加工欄杆業,先後招徠姚大武等業務員、安裝工。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江鳳奇帶領姚大武等人離開江山到杭州建德租房作為窩點,繼續做流動不鏽鋼欄杆加工。期間,為增加業務量和收入,逐漸廢棄紙質合同,用材料時不講明價格和安裝費用,結算時虛高要價,慢慢形成用言語進行威脅恐嚇的方式或敲詐等形式來獲取不正當經濟利益,從而完成了原始積累,初步形成涉惡勢力集團。
2015年9月,為牟取更大的經濟利益,以商養黑、以黑護商,被告人江鳳奇憑藉其自身人脈關係、社會影響力,以高提成、講義氣等方式網羅以樅陽籍人員為主的不鏽鋼從業人員,拉攏帶領被告人方宏進、周超、姚大武、高青虎、吳問兵、吳霞平、周光彪、潘國海、陶善成、吳福義、潘國香、吳成龍、錢歡樂、陶善東等人,到金華租房作為窩點,進行流動不鏽鋼欄杆加工,基本形成以江鳳奇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後,由被告人江鳳奇及手下的老業務員對新業務員進行說教培訓,互相交流套路經驗,不斷加強套路業務,形成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不鏽鋼欄杆安裝為幌子, 以低價、可欠帳為噱頭, 引誘或迫使被害人接受安裝不鏽鋼欄杆業務,然後故意虛高要價進行結算,暴力威脅恐嚇被害人付款等組織慣例套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期間,該組織成員、規模不斷擴大,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案發,江鳳奇組織、領導該黑社會集團,成員達二十多人,先後在江西上饒,浙江金華金東、婺城、義烏、浦江,杭州建德,紹興諸暨,台州天台、三門、臨海等地作案,涉及2個省、10個縣市區、40多個鄉鎮、80多個村居,共實施敲詐勒索43起、尋釁滋事41起、強迫交易8起、詐騙7起、妨害公務1起等合計100起違法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