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男子駕駛證被暫扣期間,出車禍保險公司不賠!法院這樣判!

2021-02-22 莆田頭條

        近日,莆田城廂區人民法院宣判首例涉及格式條款效力認定案件。

案件回顧

        2019年9月29日17時30分許,餘某駕駛小型轎車由仙遊郊尾往莆田市區方向行駛,途經城廂區華亭鎮木蘭大道,因掉頭行駛與林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刮碰,致餘某以及其車搭乘的乘客(陳某、嚴某、陳蘭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陳某受傷後即被送往莆田市第一醫院住院治療,經鑑定,陳某的損傷程度為十級傷殘等。2020年7月3日,陳某訴至本院,請求餘某、林某、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合計24萬餘元。  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辯稱,保險合同第二章第二十四條約定,駕駛員存在駕駛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情形的,保險公司就商業險部分不負責賠償。該免責條款已經加粗加黑,已經作出提示,不要再特定明確說明。因林某在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屬前述規定的免責情形,故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林某則主張,保單及免責聲明上的籤字並非其所籤,保險公司並未就免責事項對其提示及說明。

網圖,圖文無關

  經司法鑑定所鑑定,《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背面落款「投保人籤名/籤章」處的「林某」籤名筆跡與樣本筆跡不是同一人筆跡,《投保人聲明》落款「投保人籤章處」的「林某」籤名筆跡與樣本筆跡不是同一人筆跡。雖然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約定: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期間。但因保險單及投保人聲明處「林某」的籤名並非林某本人所籤,可確認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該免責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故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應在商業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判決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給陳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05537.45元

法官說法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其優勢是便捷、易行、高效,缺點是無協商餘地,雙方地位不平等等。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對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規定了相應的法定義務:1、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2、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條款的義務;3、按照對方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的義務。提供格式條款乙方未盡上述第2、3項規定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致對方當事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條款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提出主張,認為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即不對當事人發生約束力。

  本案中,因保單及免責聲明處的投保人「林某」籤字經司法鑑定均非林某所籤,保險公司未盡提示和說明義務,故免責條款不能成為合同的內容,對林某不發生約束力,故城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在籤訂合同過程中,作為從屬地位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在籤訂合同時就格式條款應著重注意,對免除或者減輕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責任的條款等,可要求提供格式條款乙方當事人予以說明。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或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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