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是否自願認罪?」
「我自願認罪!」
在法官的發問下,被告人蔣某沉重地作出回答,她萬萬沒想到自己倒「小灰」竟然引發了一場森林火災。
龍山區人民法院近期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失火罪案件,被告人蔣某被依法判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9年3月8日中午,被告人蔣某在位於本市工農鄉黎明村永興屯自家門前倒「小灰」,不料「小灰」中的火星隨風飄到附近山上,造成了周邊林地起火。蔣某發覺後,和附近鄰居全力滅火才將火勢控制住。經鑑定,過火面積2.74公頃,其中有林地面積2.23公頃,宜林荒山荒地面積0.51公頃。3月19日,蔣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某過失引起森裡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蔣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認罪認罰,應給予更大的從寬幅度。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蔣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故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據悉,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王某等5人以蔣某引發山火造成他們的果樹及楊樹過火死亡為由提起了賠償訴求,後經該案主審法官耐心細緻的調解達成了和解,當事人更送來錦旗表達了對法官的感激之情。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焚燒秸稈、焚香祭祀、野外燒烤、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都極易引發火災。因疏忽而引發的災難不僅給集體和他人造成巨大損失,自己還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請文明安全用火,避免因個人疏忽給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造成嚴重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