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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讓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獵捕、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風險和危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出臺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然而,卻有人不顧上述禁令,在疫情防控期間頂風作案。近日,寧都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非法狩獵案。
2020年12月,犯罪嫌疑人黎某、龔某為出售野生動物牟利,攜帶鋤頭、鐮刀等工具,由龔某駕駛摩託車帶乘黎某,從小布鎮到東韶鄉連續多日進行非法狩獵,兩人共非法捕獲野生活竹鼠七隻,搗毀竹鼠巢穴五個。
經鑑定, 犯罪嫌疑人黎某和龔某捕獲的竹鼠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
犯罪嫌疑人黎某和龔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涉嫌非法狩獵罪。近日,寧都縣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狩獵罪對其批准逮捕。
非法狩獵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強調,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知道或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意見》還明確要求,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非法狩獵、售賣野味的一時「貪念」帶來的不僅僅是安全健康危機,還將面臨牢獄之災。獵捕或者食用野生動物,將帶來潛在不確定的風險,也是法律明文禁止的陋習。狩獵、販賣、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必將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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