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和她
同居4年;
他和她
還有一個可愛的女兒
但他說:「我和她沒關係,她只是我孩子的母親!」
再然後
她拔刀相向……
被告人:
吳某,今年38歲,在一家鞋廠做工。
她和劉某在一起4年多,沒有領結婚證,但有一個2歲不到的女兒。
案發經過: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去年11月18日下午1點多,吳某在溫州市區車站大道華盟商務廣場附近約見劉某,試圖與劉某重修舊好。「我早就知道劉某有別的女人了」,吳某說,她約劉某見面,只是想複合,讓劉某回家,但劉某卻說已經和她沒關係了,說她只是孩子的母親。
複合遭拒後,吳某決定與劉某同歸於盡。她用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刺向了劉某的胸腹部和左邊大腿。劉某後來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因感情糾紛持械故意殺人,致人死亡,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她說,
兩人經常吵架,劉某還經常毆打她。為了生育兒子,她幾次流產,但為了女兒,為了這個「家庭」,她隱忍著和劉某繼續生活。
吳某也承認,案發前2個月,她和劉某已經籤了分手協議,約定女兒歸劉某撫養,劉某則付給她1萬元的分手費。
辯護人 VS 公訴人:
吳某的辯護人認為,從事情的起因看,被害人劉某存在過錯。吳某在4年時間裡做過3次流產手術,劉某非但沒有關愛,而且還對吳某拳打腳踢。而且案發後,吳某主動歸案,主觀惡性較小,應當區別與一般的故意殺人。但公訴人表示,目前無證據可以證明劉某曾對吳某實施家庭暴力。而且吳某也不是因為家暴殺人,而是分手後請求複合遭拒心生怨恨,才殺死被害人,事發時距離雙方分開已經有2個月。此外,公訴人認為,吳某不離開案發現場,是因為自身動彈不得,並非主觀上不願意離開,而是客觀不能。但她在歸案後如實供述,可以構成坦白。法庭沒有作當庭宣判,合議庭評議結果另定時間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