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記者聯繫上了李女士,她正在醫院養傷。由於疫情管控,記者對李女士進行了視頻採訪。
李女士說,她和鄧姓男子都是律師,供職在同一個單位。李女士回憶,當天,她和這名男同事返回法院值班室,卻並未找到「丟失」的手機,隨後要求李女士再陪他回車上尋找手機。
李女士:「他沒有把車停在法院門口,而是停在了法院門口旁邊一條正在施工的道路上。」
李女士:「於是我們上車,他坐正駕駛,我坐副駕駛,他從車內放置的包裡拿出了鐵錘,對我頭部狂擊數下,然後還掐我的脖子,直到我假裝沒有呼吸,他才漸漸鬆手,然後我乘機奪過鐵錘。」
李女士告訴記者,她當時拼命反抗,才從車上逃脫下來,並向周圍呼救,隨後一名路人幫其報警,而那名鄧姓同事則開車離開了事發現場。李女士表示,她與對方只是普通同事關係,對方也不去事務所,所以雙方平時沒有什麼接觸。
醫院的疾病診斷證明書,顯示她被確診為閉合性顱腦損傷、頭皮挫裂傷、頭皮血腫等。李女士說,她縫了三到五針,現在脖子上還有勒痕。
隨後,記者來到了兩人的工作單位。單位負責人表示,並不清楚情況。
目前此案已經立案,正在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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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人都比較衝動,往往會因為生活中的一些小事情,而與他人大打出手,然而一時衝動很有可能會給他人人身造成一定的損害,其中就有可能被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那麼怎樣就算是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怎麼構成的?
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並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
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後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於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後果方面沒有什麼區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
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只出於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這是認定故意傷害罪的判斷因素之一。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後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中可能會出現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而這就與故意殺人既遂有一定的相似之處,雖然最終對行為人的處罰都是比較重的,但實際因為性質的不同,那麼在刑罰上面多少還是會有一定的差異。
按照《刑法》中的量刑來看,一般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往往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