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檀溪鎮大元溪發生藥魚事件,大量死魚漂浮於溪面,事發河段一切水生物幾乎消滅殆盡,嚴重破壞河水生態環境。
當天,檀溪鎮政府發出懸賞公告,對提供重要線索並查實的,重金獎勵,並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
平湖派出所表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嚴格追究毒魚者法律責任。
28日清晨,檀溪鎮值班組組長吳曉峰接到了一通報警電話,村主任周建防稱,有人在大元溪毒魚。
吳曉峰立刻組織值班人員趕赴現場。見到大元溪的一剎那,吳曉峰傻了眼:「河上滿滿地漂浮著翻了肚子的魚,村民都圍著溪,匆忙打撈。」在濃重的魚腥味裡,鎮幹部們兵分兩組,一組勸退村民,上門收繳死魚,另一組,打撈死魚。為村民安全著想,將全部死魚作掩埋處理。刑偵大隊、漁政執法大隊相繼入村取證。檀溪鎮政府貼出懸賞公告,勢必將毒魚者繩之以法。
為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鎮政府進行了緊急部署,組織了嚴厲打擊電魚、毒魚、非法捕魚行動,定時巡查與不定時突擊檢查相結合。28日午夜時分,鎮幹部同寺前村義務聯防隊,對鎮域範圍內的河流進行巡查,查獲遊絲4處,將遊絲內活魚放生。
非法捕魚嚴重破壞水生態環境,影響五水共治成果鞏固,並對群眾的自身的安全也存在隱患。希望全體村民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法律超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來源浦江微訊、檀溪鎮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