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19年期間
1971年出生的吳某某
對自己兩名未成年的親生女兒
實施姦淫共20多次
期間,孩子的母親甚至撞見過
吳某某姦淫大女兒
部分親屬也知道此事,但一直未報警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陸川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強姦罪和猥褻兒童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
判決書顯示,吳某某大女兒在證言中稱,自己第一次被強姦後,曾和妹妹吳某2說過,之後又告訴過母親莫某、阿姨、外公,但其外公、外婆、阿姨僅是來過三次家中警告過吳某某。吳某某的大女兒回憶,2018年5月份的一天白天中午,自己和兩個妹妹在母親的那張床午休,吳某某當著自己兩個妹妹的面強姦了自己,「母親回到家看見父親做這些行為,母親說要報警,父親才停手出去。」但吳某某對大女兒的姦淫行為,持續到2019年3月。
陸川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作為自己女兒的法定代理人,違背倫理,採用暴力威脅方法多次姦淫二名親生幼女,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強姦罪。被告人吳某某採用暴力威脅方法,多次對二名親生幼女的身體隱私部位實施摳摸,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猥褻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強姦罪和猥褻兒童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吳某某多次姦淫二名不滿十四周歲幼女,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某作為女兒的法定代理人,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對親生幼女實施強姦、猥褻,嚴重危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應予以嚴懲。
被告人吳某某辯稱其沒有強姦過自己二個親生女兒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依法不予採信。被告人吳某某一人犯數罪,依法實行數罪併罰。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十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決定執行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