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家選擇在門口安裝,能夠自動識別人臉、附帶有攝像、錄像功能的可視門鈴。然而,這種帶有錄像功能的可視門鈴,安裝在公共空間裡合適嗎?對方的可視門鈴侵犯了我家的隱私嗎?
近日,在上海一中院庭審現場,兩家相鄰的鄰居辛某、尤某,就為此事進行了庭審交鋒,智能監控設備與相鄰隱私權的衝突,再次被推上了臺面。
鄰裡交鋒:你家保護安全,侵犯我家權益? 尤某和辛某兩家入戶門相對,是共用一條公共走廊的鄰居。
出於安全方面的考慮,尤某於其入戶門左側牆面上安裝了一個可視門鈴,該位置正好對著電梯。 可第二天看到門鈴的辛某坐不住了:可視門鈴對著電梯,而這一層總共就自己和尤某兩家人,
那自己家每天進出電梯的時間和人員,豈不是都可能被看到而且錄下來?自己的出行等信息全部都被監視著,這屬於對個人隱私的侵犯。
辛某便前往對門鄰居尤某家理論。雙方爭執不下,辛某遂將尤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尤某拆除可視門鈴。2019年10月24日,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第一次庭審後,尤某將該可視門鈴移至自己家入戶門的右側,即樓層電梯的左側牆面上。 一審法院查明,尤某家安裝的可視門鈴帶有攝像功能,可通過手機上的程序開啟拍照、錄像功能。
一審法院認為,尤某在其入戶門右側安裝了可視門鈴,可視門鈴系安裝在辛某與尤某共用的公共走道上,位於該樓層電梯門的左側。門鈴可視範圍及於電梯出入口位置,且該可視門鈴可由尤某通過其安裝於手機上的程序遠程操作開啟拍照、錄像功能,即使尤某主觀上無窺視辛某活動的故意,但綜合考慮可視門鈴安裝的位置、角度及高度,
其在客觀上對辛某隱私造成一定妨礙,故辛某要求尤某拆除可視門鈴,於法有據,應予支持。尤某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二審期間,合議庭法官等一行至現場進行勘查,發現涉案門鈴距離地面的高度為135釐米,與尤某入戶門所在牆面的距離為9釐米,與電梯按鍵的水平距離為50釐米。涉案門鈴的安裝方向未朝向辛某的入戶門或者電梯出入口。 根據現場演示的情況,辛某正常通行的情形下進出電梯口並不會被拍攝到,正對電梯按鍵站立的情形下,可以拍攝到右手臂的一部分。 此後,
尤某二審期間在涉案門鈴朝向電梯出入口一側自行安裝了藍色塑料擋板,門鈴的可視範圍進一步縮小,只有緊靠尤某房門的情況下才可能被攝錄到。 此外,尤某還書面承諾在可視門鈴使用期間會維護擋板的完整性,如有損壞會及時修復,否則願意承擔門鈴被拆除的後果。
上海一中院認為:本案中,涉案門鈴雖具有攝錄、存儲功能,但經過現場演示可知其可視範圍有限,並不能記錄辛某一方進出住宅的信息,對於辛某可能產生的影響亦未超過合理的限度。同時,鑑於涉案門鈴及擋板安裝的位置及體積大小,其本身亦未對辛某的通行、安全等相鄰權利造成妨害。
因此,上海一中院認為,涉案門鈴並未對辛某隱私等權益造成實質妨害,遂改判無需拆除。上海一中院同時指出,如果涉案小區業主對於利用公共部位安裝可視門鈴等物件有相應決議或者物業管理規定的,本案的處理結果並不影響業主委員會等民事主體另行起訴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