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2.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立即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並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3.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對導致或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立即採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並自事故發生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4.餐飲服務食物中毒現場調查的重點:調查可疑食物的存放條件及加工方法;勘查可疑食品的加工場所;檢查可疑食物的加工設備及工用具。
5.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6.關於加強餐飲服務環節禁用亞硝酸鹽監管工作的通知是2012年7月12日發布的。
7.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部門。
8.餐飲服務提供者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不得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
9.對餐飲服務人員來說,不允許穿戴工作服走出工作區。
10.為防止鼠類侵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設置的金屬隔柵或網罩,其網眼孔徑應該小於6mm。
1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在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以後,還需再進行健康檢查。
12.餐飲具和工用具的消毒方法應首選熱力消毒法。使用化學消毒法消毒餐具時,配好的消毒液一般每4小時更換一次。
13.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上崗時不得塗抹指甲油。
14.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食品攤販不屬於餐飲服務許可的範圍。
15.涼菜專間每餐(或每次)使用前應進行空氣和操作臺消毒。
16.餐飲業衛生量化分級管理A、B、C、D級的含義是 A、B、C、D級代表餐館衛生等級,A級代表衛生優秀,B級代表衛生規範,C級代表衛生基本合格,D級代表存在一定衛生問題,需要限期改進。
17.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
18.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19.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
20.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21.關於「地溝油」綜合治理,提出的政策措施包括: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培育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企業;完善配套措施和技術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