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威遠縣人民法院陸續曝光了三批
「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名單
今天我們要說的這個
可不是一般的「老賴」
他竟擅自將法院查封的60臺窯車進行變賣
用以償還債務……
這可是犯罪行為!
今天就讓我們一起去看看到底是誰這麼「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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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顏世清
被告人顏世清,男,1940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經商,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永田900號附34號,住大安區馬吃水路304號3棟1單元18樓134號。
公訴機關:威遠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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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遠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唐中和與自貢市大安區永樂磚廠(以下簡稱永樂磚廠)因承攬合同糾紛產生訴訟,2013年12月13日,威遠縣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永樂磚廠60臺窯車,並交給永樂磚廠保管,永樂磚廠法定代表人顏濤及該廠管理人員顏世清均知曉。2014年2月24日,威遠縣人民法院以(2014)威民初字第12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永樂磚廠支付唐中和報酬141600元。判決書生效後,威遠縣人民法院向永樂磚廠發出執行通知書。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顏世清擅自將查封的60臺窯車變賣,用以償還磚廠所欠的案外人債務,且未將非法處置財產的行為及時告知威遠縣人民法院,也未將變賣款交付執行法院。
另查明,2018年5月17日,偵查人員通知被告人顏世清到自貢大安區鳳凰派出所接受訊問,其自動到案。
還查明,1990年5月22日,被告人顏世清因犯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被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威遠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顏世清無視國家法律,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顏世清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顏世清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其認罪認罰,可酌情從輕處罰,控辯雙方對此的意見、建議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顏世清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附有關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條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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