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違反《規定》燃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區域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種類不符合規定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無成年人陪護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進行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可對其監護人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對非法存儲、運輸、攜帶煙花爆竹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的行為,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日前,梧州市煙花爆竹禁燃禁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臺《梧州市市區煙花爆竹禁燃禁售工作方案》,嚴格依法管控煙花爆竹燃放銷售,推進環境空氣品質改善,全力杜絕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安全事故。
梧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為環城高速倒水互通至城東互通、城東互通至蒼鬱高速河步互通、河步互通至包茂高速保村互通、保村互通至倒水互通路段圍合以內萬秀區、長洲區、龍圩區、蒼梧縣的城鄉區域。此外,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車站、碼頭、機場、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水利設施、風景名勝區、公園、城市廣場、集貿市場、步行街,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或區域,同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