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山東海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案
2021年1月19日,唐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唐山東海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2座12平米豎爐生產時,豎爐原料烘乾機袋式除塵器3個反吹進氣閥門關閉,反吹蓄氣瓶中無氣壓,反吹控制配電箱未連接電源,布袋除塵器不正常使用,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針對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唐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擬處以40萬元罰款處罰。處罰決定下達後,將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把案件向公安機關進行移送。符合《河北省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情形的,將列入生態環境信用管理「黑名單」。
二、唐山瑞豐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拒不執行唐山市大氣環境質量管控措施案
2021年1月22日,唐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唐山瑞豐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3號200平方米燒結機正在生產,臺車有料、有餘溫;三臺96平方米燒結機停產,未執行2021年1月19日18時起實施的唐山市《關於進一步加嚴管控措施的通知》中針對該公司「3號200平方米燒結機及3臺96平方米燒結機停產」的管控措施。針對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唐山市生態環境局責成豐南區分局依據《唐山市大氣汙染防治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擬處以38萬元罰款處罰。唐山市生態環境局豐南區分局將及時進行複查,如該公司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將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三、唐山瑞豐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案
2021年1月22日,唐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唐山瑞豐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2號、3號燒結機成品轉運站正常運行但配套的除塵器未開啟,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針對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唐山市生態環境局責成豐南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擬處以45萬元罰款處罰。處罰決定下達後,將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將案件向公安機關進行移送。符合《河北省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情形的,將列入生態環境信用管理「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