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於山東省曹縣,公民身份號碼3729221973********,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曹縣**鎮**莊**村**莊**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6月28日被曹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並由曹縣公安局執行。
本案由曹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受案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6時45分,被告人杜某甲駕駛魯******號大型普通客車沿曹縣朱洪廟鎮和諧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鎮**村路口朱洪廟橋處,與被害人楊某甲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楊某甲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電動二輪車乘車人付某某受傷。經認定,被告人杜某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後,被告人杜某甲讓其哥哥杜某乙向交警謊稱是肇事司機,自己躲在杜某乙停在事故現場對面的小轎車內,其女兒趕到後又乘坐電動三輪車離開。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杜某甲主動到曹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戶籍證明、所在村黨支部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證人證言:證人杜某乙、楊某乙、付某某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鑑定意見:山東交通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等;5.勘驗筆錄;6.視聽資料:現場監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勝利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甲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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