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在監獄
作者:Stephen L. Muzzatti
譯者:劉毅
一般來說,美國的名人是不用去坐牢的。他們的財富、權力和影響給予了他們很多特權,包括刑事司法體系對其的寬容。因此,能夠審視的只有極少數監禁案件,我們藉此來看看為何這些名人能獲得如此超乎尋常的待遇。
名人的概念是一個社會範疇,他們通常會被媒體所吹捧。名人之所以成為名人,是因為他們生活的某些方面有報導價值,特別是那些在專業體育、娛樂、政治和商業上有所成就的人。聲名狼藉也可能成為一種名聲,正如下文中我們要提到的那樣。特別要提的是,少數被關押的女人會像男人一樣獲得名人地位。這既由於在父權社會裡,在監獄中擁有權力和影響力的女性相當稀少,又由於犯罪大多數情況下是男人所為。後面我也會提到,有色人種在獄中所佔的比例也不平衡,有時過高,有過低,這些通常取決於社會大眾的系統的種族主義,尤其要看司法系統做何反應。
名人罪犯
名人罪犯可分為被監禁的明星、政治家、音樂家和運動員幾類。多數情況下,這些在被監禁之前都和法律進行了一番激烈的較量。他們的名望往往能使法庭給他們極大的寬容,除非他們屢屢以身試法。典型的例子就是拳王邁克·泰森(Mike Tyson),他被指控強姦鋃鐺入獄;電視福音傳教士吉姆和塔米·巴克法耶·貝克(Jimand Tammy Faye Bakker)圖謀詐騙;演員小羅伯特·唐尼(Robert Downey, Jr.)、音樂家鮑比·布朗(Bobby Brown)都長期待在毒吧。此外,夜店老闆斯蒂夫·魯貝爾(SteveRubell)因偷稅被監禁,路易斯安那州州長埃德溫·愛德華茲(Edwin Edwards)和俄亥俄州的國會議員小詹姆斯·柴費肯特(James Traficant, Jr.)因敲詐勒索被判刑入獄,前美國橄欖球聯盟運動員和音樂創始人蘇吉·尼特(Suge Knight)因襲擊和違反緩刑而入獄。最近,商界女強人瑪莎·斯圖爾特(MarthaStewart )被判刑期五個月,入獄理由是她在2001年末尹克倫系統公司(InClone Systems)出售股票事件中對調查人員撒了謊。
名人前科
名人前科是指,那些名人在出名之前曾經被監禁,後來往往通過某方面的努力而獲得名人地位,通常來說,與他們的犯罪和監禁經歷無關。他們的個人背景和犯罪原因往往與被監禁的普通罪犯無異。屬於這種類型的有:喜劇演員提姆·艾倫(Tim Allen)因為吸食毒品被判刑入獄;拳擊手拉爾夫·「桑尼」·利斯頓 (Ralph 「Sonny」 Liston),被認定犯有盜竊和搶劫罪;社會活動家、激進主義者馬爾科姆·艾克斯(Malcolm X)、音樂家梅爾·哈加德(Merle Haggard),他們二人都因盜竊被監禁。作家皮爾·託馬斯(Piri Thomas)因謀殺未遂坐牢,職業拳擊手唐·金(Don King)因殺人入獄,演員馬克·沃爾伯格(Mark Walhberg)被控告鬥毆而在獄中度過一段時光,作家兼安全顧問弗蘭克·阿巴內爾(Frank Abagnale)因偽造和欺騙被獲罪。
犯罪的名人
犯罪的名人也包括那些本來很普通,但後來由於媒體曝光他們的犯罪行為而成為名人的人。在這類人中,我們發現他們犯罪入獄前的大部分生活都是相對默默無聞的。換句話說,他們僅有的名氣是因為媒體對其犯罪行為的曝光。他們的新聞價值來源於多方面,或者犯罪的嚴重程度或或者受害人的公眾效應。
他們的惡名昭著一部分也源於擁有特權的社會身份、具有特殊性的犯罪地點、行為的罕見性和後果的嚴重性。在很大程度上,他們的經歷就是藝術家安迪·沃霍爾(Andy Warhol)「每個人都能成名十五分鐘」宣言的最陰暗的體現。
對名人的分類最多樣通俗,包括:連環殺手如查爾斯·曼森(Charles Manson),高價性工作者如雪梨·巴羅斯(Sydney Barrows)和海蒂·弗雷絲(Heidi Fleiss),爆炸犯如泰德·卡辛斯基(Ted Kaczynski)(炸彈客),犯罪銀行家(criminal banker)如查爾斯·基廷和麥可·米爾肯(CharlesKeating and Michael Milken),刺客或者冒充刺客的如馬克·大衛·查普曼和小約翰·欣克利( Mark David Chapman and John Hinckley, Jr)。還包括名人跟蹤者(celebrity stalkers )如羅伯特·霍斯金斯(Robert Hoskins),法定強姦犯(statutory rapists )如教師玫凱琳·勒圖爾勒(Mary KayLetourneau)。
大多數情況下,犯罪的名人一般居住在現代化的、設備齊全的、擁有相對舒適的中低警戒安保系統(通俗地講,或者不準確地說,被稱之為「鄉村俱樂部監獄」)。例如當他們被宣判入獄後,要比大多數的州監獄和聯邦監獄普通罪犯特殊得多,他們很少和普通罪犯關在一起,且常常擁有一般罪犯所禁止的特權,如不受限制的飲食供應,額外的運動時間、專門準備的三餐、試聽設備的無限制使用、看守和管理人員的恭敬對待,甚至不用穿統一的囚服。更有甚者,他們刑滿釋放後很少因為找不到一份餬口的工作而發愁,也不會無家可歸,他們可以自由出入重要的社會服務場所,或可以重修與家庭、朋友之間的關係。還有些人甚至可以擁有富裕的環境,重新過上奢華的生活,而這些幾乎完全不受前科的影響。相反,普通罪犯的釋放則標誌著他/她重又回到導致他入獄的環境,如經濟匱乏、種族偏見、父權制和親朋疏遠。
獄內名人
與因犯罪而出名的人不同,獄內名人——有的甚至是罪大惡極——多少與其社會上的名望有關係。但是,他們被監禁後才發現名人地位的作用。他們特別想引起記者、作家或者學者(主要是犯罪學家)的關注,希望能把他們的監獄生活記錄下來。我們能數出來的有:斯坦利(「Stanley」)和塞德尼·布勞特茲奈姆(SidneyBlotznam)、奇克·康韋爾(Chic Conwell)、 哈裡·金(Harry King)、和蓋理·吉爾莫(Gary Gilmore)。(10 inmates from the Rahway State Prison), who recorded aself-titled rap CD in 1991; and Sanyika Shakur, author of Monster: TheAutobiography of an L.A. Gang Member (1993).
基於某些理由,如果不考慮分類罪犯的共同點,絲毫也不考慮監獄對活動的限制,我們可以數出不少在獄內寫過書、創造過其他專業作品或藝術作品的人,如:傑克·亨利·阿伯特(Jack Henry Abbott),著有《野獸腹中:監獄來信》(In theBelly of the Beast:Letters From Prison) (1981);無期徒刑犯樂隊(the Lifers Group),這個樂隊拉維州立監獄(Rahway StatePrison)的十名囚犯組成,他們於1991年錄製了一張說唱CD(rap CD)專輯;撒恩宜加·撒庫爾(Sanyika Shakur),著有《怪獸:一名洛杉磯黑幫成員的自傳》(Monster: The Autobiography of an L.A. Gang Member)(1993)。
政治犯名人
政治犯名人包括那些因為政見不同而入獄者,他們表面上因街頭犯罪被判刑,實則被刑事司法體系迫害。這類人有歷史人物也有當代名人。例如,女權主義者、社會改革家和無政府主義者埃瑪·戈爾德曼(Emma Goldman)被監禁在紐約州和密蘇裡州,最後於1919年被驅逐出美國。其他名人包括工會活動家和無政府主義者尼古拉·薩科和巴特拉米歐·范塞蒂(Nicola Sacco and Bartolomeo Vanzetti),他們被監禁到1927年才被釋放,莫須有的罪名是搶劫和重傷麻薩諸塞州的軍需官和護衛隊;共產主義領袖格斯·霍爾(Gus Hall),他被冠以密謀傳授和主張暴力推翻政府統治的罪名而入獄;美國原住民活動家萊納德·帕爾帖(Leonard Peltier),因為在槍戰中槍殺兩名聯邦調查局特工被判刑;自由撰稿人和社會活動家穆米亞·阿布-賈邁爾(Mumia Abu-Jamal),以謀殺費城警察之名被判刑。這些都可以作為進一步的例證。此類人還有尤金·V.德布斯(Eugene V. Debs),他因反對戰爭的演講和競選社會黨領袖候選人,被當局從亞特蘭大專利局的公寓裡被抓獲,判刑十年。最終,我們更不能忘記的是世界產業工人聯合會的一百名成員,他們在一戰中遭受迫害,被送往美國監獄系統萊文沃思(USP Leavenworth)服刑。
刑事犯罪學名人
最後一類獄內名人包括一些犯罪學家,他們的學識和行動不僅從嚴謹的課堂訓練和學習中獲得,更從他們自身的監禁體驗中獲得。並不是每位犯罪的犯罪學家都曾服過刑,也很少有人為了研究而以身試法(self-identified),這些犯罪學愛包括:理察·G.霍根(Richard G. Hogan)、約翰·歐文(John Irwin)、理察·S.瓊斯(Richard S. Jones)、艾倫·莫布裡(Alan Mobley)、丹尼爾·S.墨菲(Daniel S. Murphy)、格雷格·紐伯爾德(Greg Newbold)、史蒂芬·C.理查茲(Stephen C. Richards)、查爾斯·M.特裡(Charles M. Terry)和愛德華·託曼豪瑟(Edward Tromanhauser)。他們以嚴謹的治學態度和對社會正義的獻身精神為刑事政策與實踐提供了獨特的視野。
結論
監獄或看守所裡的人們被剝奪了自由,他們無法自由使用物品和設備,無法自由的戀愛,沒有自治權,無法享受安全,普通公民的其他權利也不再享有。有些時候,他們的名望可以保護他們免受牢獄的痛苦,一如犯罪的名人。還有些時候,恰恰因為他們被逮捕入獄,他們不得不接受汙名化並可能受到更嚴苛的對待,一如政治犯名人。但無論如何,通過名人監禁的視角我們可以區別出不同類型罪犯及其所受待遇,更凸顯出媒體關注對我們理解監禁的重大影響力。
—Stephen L. Muzzatti
原文出處:Bosworth,Mary.(Ed.).(2005).Encyclopediaof Prionsand Correctional Facilities. Volume I.Thousand Oaks, California: SagePublications,Inc.pp
譯者:劉毅,女,漢族,1983年1月出生,江蘇興化人,2004年6月畢業於揚州大學法學院,獲得法學學士學位,2005年11月獲得香港城市大學,獲得法學(國際經濟法專業)碩士學位,2004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7年8月在江蘇省司法警官高等職業學校參加工作,現任江蘇省司法警官高等職業學校社區矯正專業科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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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汪炳睿 和嫣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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