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糾紛,情侶之間發生爭吵,一言不合兩人動手,推拉防盜門時,男子將對方的腳趾頭夾傷,事後雖達成調解協議仍獲刑。
2018年8月15日11時許,在鉛山縣河口鎮某公司宿舍內,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鄭某某因感情糾紛發生肢體衝突。後二人在推拉防盜門時,李某某將鄭某某的左腳腳趾夾傷。經鑑定,鄭某某左足第4趾中節趾骨、第5趾近節趾骨骨折,其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害人鄭某某腳受傷後用去醫療費613元,傷情鑑定費700元,醫院建議受傷全休三個月。該民事賠償部分經調解被害人與被告人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由被告人李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告人鄭某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鑑定費等共計人民幣22,000元,該款已全部履行完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鄭某某因情感糾紛發生肢體衝突,後李某某用防盜門將鄭某某的腳趾夾傷致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案發後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實,屬自首,且附帶民事賠償部分經本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並就協議賠償款項已全部履行完畢,有法定與酌定從寬處罰情節,被告人認罪悔罪較好,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