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紅黃藍幼兒園(新天地分園)2歲7個月的小男孩月月告訴奶奶和爸爸媽媽,說睡覺時老師會給他餵白色藥片,「不用配水就喝了,不苦,每天都吃」。還有的孩子表述了其他被侵害的情節……
問題是,3歲左右的幼童,其認知能力、表述能力有限,他們的言辭,在司法實踐中是否有證明力?
「根據我國刑訴法、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只要幼童能清楚、有邏輯地表述相關情況,他就可以對自己知曉的情況為自己、為他人作證。」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檢察官王亮表示,幼童的表述,無論是被害人陳述還是證人證言,宏觀上講,只要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就具有證明力。當然,因為幼童的認知能力有限,心智沒有完全發育,其言辭的證明力不能完全按照成人的標準來看待,要結合全案證據來綜合判斷。
劉品新也表示,在世界上有一些國家曾對言辭證據提供者有最低年齡限制(如4歲以下),後來都相繼取消了,只要證人能合理表述即可。在我們國家,並沒有這方面的禁止性規定。「不光幼童自己的陳述有證明力,他向家人的陳述事後由家人來轉述,也依然有證明力。」劉品新說。
作為有多年未檢工作經驗的檢察官,王亮建議司法機關在辦案中,針對幼童取證時關注幾個方面:其一,合適成年人在場,對未成年人取證應該由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場,如果不在場,也要有合適成年人在場;其二,詢問女童時應該由女性司法人員詢問,儘量選擇孩子覺得舒適、安全的環境,以孩子聽得懂的「聊天」方式詢問,少用專業術語;其三,堅持「一次為限」原則,為避免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儘量少讓孩子回憶不良行為過程,應採取同步錄音錄像固定證據(後期可以打馬賽克、處理聲音,但可以直接提供給檢察官、法官),儘量以一次詢問為限;最後,詢問的同時進行心理撫慰,警察問完問題後,心理老師、專家要立即跟進,最大限度削減詢問對孩子的傷害。
「除了監控錄像、言辭證據,偵查人員還應注意搜集物證。」王亮提醒說,比如刺傷幼童的工具要及時收集、固定,必要時應運用技術鑑定手段證明其對幼童的傷害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