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海南日報 法制網
因妻子遭調戲,丈夫陳某傑反抗被圍毆,過程中陳某傑把其中一名施暴者刺傷致死。7月18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一起檢察機關抗訴案件的二審結果,法院最終駁回抗訴,認定被告人陳某傑屬正當防衛,無須負刑事責任。
妻子被調戲丈夫被圍毆 反抗過程中致一死多傷
2014年3月12日晚上9點左右,在海南打工的陳某傑和妻子孫某麗在一處工地上加班,同工地的木工周某烈、容某浪、容某烈、紀某練酒後滋事,調戲孫某麗,並辱罵圍毆陳某傑。陳某傑在反抗過程中,使用隨身攜帶的摺疊小刀,向周某烈、容某浪、紀某練等人揮去。混亂中,他的刀刺中了容某浪左腹股下方,造成後者左股動靜脈斷裂致失血性休剋死亡,還致周某烈輕傷,致紀某練、劉某榮輕微傷。
法院:手段和強度符合正當防衛條件 宣判無罪
根據公訴機關三亞城郊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傑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一審中,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傑的行為,是在被圍毆的狀態下,孤身一人面對3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實施的防衛。其中,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讓陳某傑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且被害人逃離現場後,陳某傑再無傷害行為。無論從手段和強度上看,被告人陳某傑的行為都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宣判被告人陳某傑無罪。一審判決後,公訴機關不服判決,向三亞中院抗訴。
三亞中院於2016年4月19日公開二審,仍認定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不成立。法院依法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資料圖(來源:CFP)
在這起案件中,法院判陳某傑無罪的依據「正當防衛」,到底什麼是正當防衛?哪些情況滿足正當防衛?今天,小編給大家做個科普,避免受害者成為侵害者,讓更多人真正得到法律的保護。
什麼是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構成正當防衛需要哪些要件?
1、起因: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不法侵害;
2、對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必須是不法侵害者;
3、時間: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中;
4、目的:正當防衛的目的是保衛公共的、本人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5、限度: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否則就會構成防衛過當。
這10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1、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2、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3、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6、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像的或者推測的。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
(法制網)
本期監製/唐怡 主編/李浙
編輯/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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