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萬州法院判決的被告寧某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發生法律效力。6月19日重慶法院網對此案進行了通報。
案情速遞
2019年的一天,寧某某在山林裡砍柴時,發現一隻「娃娃雞」,看其外形漂亮、羽毛色彩絢麗,便心生歹念,企圖將其捕獲當作寵物飼養。於是,寧某某自製了十餘個塑膠圈套,並將做好的塑膠圈套放在「娃娃雞」經常出沒的地方,並學著發出「娃娃雞」的叫聲,引誘其進入設好的圈套。經過半小時的學叫、引誘、蹲守,最終捕獲這隻「娃娃雞」。經鑑定,該「娃娃雞」是紅腹角雉,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並被列入世界瀕危鳥類名錄N級。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寧某某非法獵捕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寧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依據有關法律,可以從寬處理。法院依據寧某某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寧某某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說法
野生動物是生物圈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難以恢復性,我國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都是我國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為了維護野生動物多樣性和防止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法官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提高保護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不能因為一己私利就隨意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