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小編從
12309中國檢察網了解到
鄆城縣人民檢察院對李某某搶奪案起訴書進行公開
詳細內容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81965********,漢族,初中文化,中共黨員,鄆城縣**鎮**村村委主任,住鄆城縣**鎮**村**號。因涉嫌搶奪罪,於2010年11月9日經本院批准逮捕,於2018年11於8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鄆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搶奪罪,於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夥同張某甲、高某某、呂某某(均已判刑)、王某某(另案處理),由高某某駕駛麵包車至巨野縣**鎮,由王某某盯梢在郵政儲蓄所取款的張某乙,高某某等駕駛麵包車停在張某乙電動車前方,張某甲駕駛摩託車至張某乙身後,呂某某下來摩託車,將裝有現金10000元的布包搶走。隨後,被告人李某某夥同高某某等人趕到鄆城縣**鎮,採取相同的手段盯梢在信用社取款的姚某某,高某某等人駕駛麵包車擋住姚某某的去路,被告人李某某駕駛摩託車停在姚某某前方,呂某某從其車筐內將裝有現金13100元的錢包搶走。搶得的人民幣23100元除去高某某的車費和飯費外,被五人平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李某某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等相關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甲、高某某、呂某某等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乙、姚某某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搶奪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鄆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豔萍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