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撿到2支氣槍後,將槍枝藏匿於其小轎車後備廂裡,後被執勤交警檢查時查獲。經荔浦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荔浦縣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圖片來源於網絡)
現年40歲的趙某,是荔浦縣人。2015年8月的一天,趙某在荔浦縣修仁鎮五裡牌屯附近的樹木裡撿到2支氣槍,後將氣槍藏匿於其駕駛的小轎車後備廂裡。2017年4月27日10時許,趙某駕駛小車從荔浦縣城往荔浦縣修仁鎮方向行駛,行至荔浦縣青山鎮宏門古家廠屯路段時被執勤的交警攔停檢查,交警從其駕駛的小車後備廂裡查獲高壓氣槍2支、鋼珠6顆、單管打氣筒1個。趙某當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審。經鑑定,趙某非法持有的2支氣槍均能正常發射彈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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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4日,荔浦縣人民檢察院向該縣法院指控趙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枝罪。
荔浦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趙某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軍用槍枝2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趙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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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枝1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枝2支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28條第1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定罪處罰。
趙某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枝2支,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依法應當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內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相應的處罰。
文章來源:荔浦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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