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號
關於加強社會面場所管理和
隔離人員管控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加強社會面場所管理和隔離人員管控,現公告如下:
一、城鄉居民必須嚴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項規定,進入公共場所必須「戴口罩、測溫、掃碼、消毒」。各地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履行職責,加大對各責任主體落實「防疫四寶」措施監督檢查。對不落實「防疫四寶」的場所,一律關停;不遵守「防疫四寶」的城鄉居民,一律拒絕進入公共場所;不聽勸阻的,一律行政拘留;造成疫情傳播擴散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居家隔離人員必須單獨單房間隔離,嚴禁私自外出,嚴格做好自我健康檢測,出現異常狀況及時向社區、村屯和單位報告。社區、村屯和單位必須加強居家隔離人員隨訪管理,掌握準確情況。居家隔離人員違反居家隔離規定的,立即轉入集中隔離,費用自理;不聽勸阻的,一律行政拘留;造成疫情傳播擴散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集中隔離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集中隔離規定,嚴禁離開隔離房間,嚴格做好自我健康監測,出現異常狀況及時報告。各隔離點要嚴格落實隔離規定,加強被隔離人員健康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置異常情況。自費集中隔離人員違反隔離規定的,延長一個集中隔離期;免費集中隔離人員違反隔離規定的,轉為自費隔離,不聽勸阻的,一律行政拘留;造成疫情傳播擴散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各類場所,社區、村屯和隔離點,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不力,管理混亂的,追究上述單位相關責任。造成疫情傳播擴散的,一律依法依規追究所屬縣(市)區及行業主管部門責任。
此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除時間另行通知。
齊齊哈爾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2021年1月23日
來源/齊齊哈爾市應對新冠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鶴城發布綜合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向原創致敬
編輯/唐陽 責編/王冰楠 潘從軍
審核/婁翠微 合作微信/563122370
往期回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