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
2020年12月30日11時00分,吳某某駕駛寧A0AB06號福克斯牌小型轎車(車內乘坐杜某某、馬某某),沿靈武吳靈青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中北村村道交叉路口處左轉彎時,車頭右側與沿吳靈青公路由南向北駛來楊某駕駛的寧AY012E號朗逸牌小型轎車(車內乘坐楊某某、楊某)車頭相撞,造成吳某某、杜某某、馬某某、楊某、楊某某、楊某輕微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吳某某應當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楊某未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責任及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當事人吳某某負主要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楊某負次要責任
靈武交警提醒:
遵紀守法,按規定行車是每個駕駛員的責任和義務,轉彎車讓直行車是路口通行的基本原則。駕駛人在通過路口時一定要減速慢行,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靈武交警電話:0951-4511249
來源:靈武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