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灣女作家林某自殺事件,林某父母關於其女自殺的聲明,將該事件引向了一個更沉重的問題——其父母在聲明中聲稱,林某在8-9年前被補習班老師性侵,多年痛苦以致今日自殺之不幸。關於該事件,因信息均來自新聞報導,其真實性尚不明確,有待進一步查證。
假使目前所披露的信息屬實,其間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如誘姦與強姦有何區別,能否構成強姦;在內地若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已過追訴時效等問題,眾人疑惑頗多,便借該文,跟大家簡單解釋一下。
其一,誘姦與強姦的區別。
誘姦在法律上並不是一個「罪名」,也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用語。誘姦,一般是指使用花言巧語誘騙女性與其發生性關係,通常情況下並沒有違背女方的意願。而刑法意義上的強姦,則需要與女方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有違女方的自主意願,若明知女方未滿14周歲,而與其發生性關係,即使女方自願,一般也可認定為強姦,當然也存在例外情形。
其二,誘姦是否屬於強姦?
如前所述,在誘姦中,通常情況下並沒有違背女方的意願,如果被引誘的女方,年滿14周歲且精神正常,發生性關係也沒有違背其意願,對於實施引誘的一方並不構成強姦犯罪。若報導中林某父母的聲明屬實,據此推斷,誘姦行為發生在8-9年前,彼時林某已滿14周歲,雖其仍未成年,但在內地依然無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假使其自殺確係多年前存在誘姦,因情感、心理等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自殺行為,也很難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但根據相關法律,如果引誘方系對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則可以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其三,若可以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是否已過追訴時效?
若確係能夠成立強姦,發生在8-9年前的行為,能否對涉案的補習班老師進行刑事追訴?答案是肯定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一般強姦,沒有加重情節的,追訴時效為10年;若存在加重情節,最高可以達到20年。所以,若該事件中的誘姦行為可以認定為強姦,那現階段依然可以對相關人員進行刑事追訴,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