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湖南鎮湖濱村的劉大哥去派出所報警了,說半年前經媒人介紹認識的潭頭鎮霞江村王大姐騙婚,偷走了他三萬元,還把他的電動車騎走。現在打她電話都不接,去她娘家討個說法,娘家人卻都不管。
而王大姐卻說劉大哥經常打她,實在受不了才離開的,在一起四個月半隻用了他大約一萬元,而偷三萬元這事根本就是無中生有。
關於打人一事,劉大哥認為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和,很平常的事,王大姐也有打他。
大家認為這事應該怎麼辦?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我認為打人就是不對的,不管有什麼冠冕堂皇的理由。
既然已經報警了,就讓警察來處理此糾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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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重聲明!以上內容為報料人提供,本平臺不對事情的真實性負責。若與事實不符歡迎提出,以便及時改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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