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您長期擔任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您認為,《長江保護法》有哪些問題需要注意?
劉小冰:《長江保護法》出臺後將成為涉長江流域管理事務的「小憲法」,有了這部法律,今後「共抓大保護」就有了依據。立法是必要的,理想的結果是達到「針對性、綜合性、永續性」的立法目的。但現在來看,立法也面臨著許多問題。我覺得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首先要明確適用範圍。《長江保護法》保護的是不是就只有一條長江?長江的支流怎麼辦?而長江汙染的很多問題是由支流造成的。所以,如果單純將長江保護起來,但是支流不保護的話,就沒有什麼意義。但是,如果把長江、支流以及支流的支流都保護起來也不現實。我認為,理想的做法是,《長江保護法》就保護長江,其他支流由相應的省市協同立法。比如秦淮河在南京,就由南京立法保護。涉及到省際之間的,比如京杭運河,可以跨省協同立法。也就是說,要注意《長江保護法》與地方立法的關係。各地都已經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長江進行了部分保護,比如《江蘇省溼地保護條例》《江蘇省長江水汙染防治條例》等,都與長江保護有關。但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在保護手段、保護範圍等方面是有不同的,這就涉及到地方立法的廢改立釋。
第二,保護和利用的關係。在現實中,保護和利用會有衝突,有的人會在兩者之間打擦邊球。保護的含義很廣,涵蓋很多內容。保護的同時要不要利用?從航運到水源到大量企業都依賴長江而生存。一條長江在這兒,不用根本不現實。因此,既不能不用,又不能過渡使用、非法使用,這就需要制度設計。
第三,長江保護法能不能有效解決長江安全?安全問題既指破壞性的問題,比如洪水,也包括汙染問題。長江汙染已經非常嚴重,專家們總結了主要的一些表現,比如森林覆蓋率下降,泥沙含量增加,生態環境急劇惡化;枯水期不斷提前;水質惡化,危及城市飲用水;物種受到威脅,珍稀水生物日益滅絕;固體廢物嚴重汙染,威脅水閘與電廠安全;溼地面積縮減,水的天然自潔功能日益喪失。因此,解決汙染應該是立法一個主要目的,這部立法是否成功最為重要的檢測標準就是看他能不能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有效的法律手段。
第四個問題是法律責任。一部沒有法律責任的法其實是一部廢法。關於刑事責任,刑法已經有明確的規定,比較棘手的是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比如,涉及到犯罪,汙染也好,非法捕撈也好,把犯罪嫌疑人抓起來很簡單,但是修復呢?辦理這類案件的最終目的是環境修復。我覺得立法時應將近年來實踐中創造的好的責任追究方式加以吸收。在這點上,泰州1219案就很有借鑑意義,一審罰1.6個億,到二審維護了一審,但是把其中40%給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改造成功了,經過檢驗合格,這個40%就算做技術改造的費用。這就是倒逼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改造成功了,司法的功能也就實現了。這是司法創造的,完全可以上升為法律。
第五個問題是科技的作用。毫無疑問,長江法治建設離不開科技的作用。比如,從汙染髮現到損害評估,從證據固定到環境修復,可以說,任何一個環節都需要依賴科技。如何發揮長江治理中法治與科技的雙輪驅動,這是我們必須深入思考的一個問題。
第六個問題是公民參與。一條長江,橫貫東西。再多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無法獨自管好,沒有這個能力,也沒有這個精力。加上現代社會,公民參與是一個基本方向,一個潮流。因此,如果這部立法不能動員起全社會的力量共同保護長江,那麼,長江的保護仍然難以為繼。
因此,《長江保護法》的立法框架可以包括總則(含立法目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等)、監督管理體制、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環境保護與汙染防治、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面。貫穿其中的,則是科技作用和公民參與作用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