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好人,你是壞人

2021-02-22 社會學吧

辛普森的世紀大審判一直為人們津津樂道。即便辛普森事隔10年,因綁架、持槍搶劫,在拉斯維加斯被處以33年徒刑,最終沒有逃過法律的制裁,但對於案件審理本身的分析和討論仍然沒有停止。而使得這一案件成立的背後則是美國獨有的陪審團制度。以下是林達《歷史深處的憂慮》一書中《世紀大審判的告誡》一文的選摘,從中或許我們可以更為清晰的了解到,為何這種造成「錯判」的法律制度背後恰恰是以保護全體公民的權利為出發點的。


在美國,就連一般的老百姓,都會清楚地把一個人「是否犯罪並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審判」區別開來。但是對於一個不了解美國的司法制度的人來說,這是一個很難想通的道理。他們會想,如果兇手是判罪了,那麼說明審判是公正的,兇手沒有被判罪,這場審判當然就是不公正的。這二者怎麼會出現不統一呢?

 

美國的司法制度當然也是希望尋找罪犯,希望伸張「正義和公道」的,但是與此同時,它承認它面臨這樣一個困難,就是在案情複雜的情況下,它做不到「不錯判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因此,它並不強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時,在對一名被告判斷困難的時候,它傾向於「錯放」,而不是傾向於「錯判」。這就是我以前自己總結的「寧可放過一千,也不可錯殺一個」的原則。.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讀,是「證據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無辜」。因此,它首先尋求的是「公正的審判」。在審理的過程中,檢方的「尋找罪犯」,「尋求正義」是不可以放到檯面上來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義上的強勢壓過另一方。只要雙方在法律的規範下,通過公平抗衡,得出了判決,那麼,這個制度就認為這個社會的「正義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張的。在辛普森這個案子裡,我認為,這個制度要求檢方,也就是打算把一個公民送到無期徒刑的大牢裡去的一方,在提供證據的同時,取證必須科學,嚴謹;提供證人的時候,證人必須可靠。這樣的要求,應該說是合理的。達不到這個要求,就是證據尚不充分,因此把這個被告放回家了,你也沒什麼可說的。

這樣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權利法案的基礎上的。它的出發點就是保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不受侵犯。我已經介紹過,權利法案的制定,它的目標是針對政府的,尤其是針對聯邦政府。它主要是防止美國政府和政府的執法人員侵犯公民權,甚至濫用職權,陷害平民。一個被告,當他面臨審判的時候,他立即面對著一個極大的強勢。

這裡我想談一談有關辛普森「金錢買正義」的指責。在該案結辯之前,洛杉磯政府宣布,到當時為止,屬於政府的檢察部門,已經用了八百零五萬一千七百三十九美元,這些錢當然來自當地的稅收。這筆費用還不包括洛杉磯警察局的調查開支。

 

從這裡你可以看到,我所說的一個平民被告面臨強勢,實在不是一個什麼輕鬆話題。警察和檢察部門可以動用以千百萬計的金錢來對一個平民進行調查和訴訟,他們有可能是象達頓律師那樣看上去正直的理想主義者,至少有章有法;也有可能是象佛曼那樣甚至比佛曼更糟,既有某種偏見又沒有職業道德的執法犯法者,陷害栽贓都有可能。即使是一個理想主義者,也可能在某種信念的引導下,打擊一個和他信念不同的平民。而當一個政府,或是政府的某一個部門,當他們出於某種原因,對某一個體或者某一群體的平民看不順眼,想要「治治」的話,他們手裡可以運用的,有的是巨大的財力和這種財力所可能調動的力量,儘管這些錢本身是來自人民。因此,你可以看到,一個平民如果淪為被告,在政府這樣的強勢面前,如果出現品質低劣執法人員,有法不依,而且利用這個強勢「仗勢欺人」的話,那麼這個被告被誣告,被陷害,被誇大罪行,被非法凌辱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如果憲法和司法制度還不明確地宣布保護被告的合法權利,並且堅決執行「公平審判」的話,這個社會還會有什麼「正義和公道」可言呢?

辛普森並沒有公布他為了應付這場官司到底用了多少錢。但是一般的判斷都是他已經早就用完了他的錢。他必須用將來掙的錢來歸還欠債了。不管他用了多少錢,我覺得首先要搞清楚「金錢買正義」這句意義不明確的話,到底指責的是什麼。我想問的是辛普森是到哪裡去買來了正義,他是送錢給檢察官,法官或是警察了嗎?是從他們那裡去「買」正義了嗎?顯然不是這樣。他是花了巨款,但是買的是律師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服務,他用這筆錢得以能夠在全國各地收集證據,並且以此在法庭上公平地與對方據理抗爭。這裡我看不出有什麼問題。相反,需要做的不是抑制辛普森的「金錢買正義」,而是應該考慮如何資助其他的平民也能同樣正當地「買到正義」。

 

在美國,這方面的工作是必須做的,因為憲法第六修正案明確規定,被告有權利「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神探亨特」在向被抓住的嫌疑犯背誦了「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放棄這個權利,任何你講的話都有可能在法庭上成為對你不利的證詞」之後,就是背誦「你有權請一個律師……」如果一個平民請不起律師的話,那麼,他會告訴你,法庭將會為你指派一名律師。憲法規定請律師是被告的權利。

 

在美國,一個被告可以主動放棄你請律師協助的權利,但是不可以因為沒有錢而被迫失去這樣的權利。去年洛杉磯大火,不知燒掉了多少人家的房屋森林,結果闖禍的是一個剛剛從南美偷越邊境過來的中國人。但是,他還是有權擁有一個法庭指派給他的律師,最終我記得判的刑期很短,雖然造成的損失驚人,因為他是燒火取暖,屬過失犯罪,並不能因為他是一個非法移民,就誇大罪行,或加重處罰。


法庭指派的律師,當然不會都象夏皮羅,但是如果你有證據說明法庭給你派的律師不盡職的話,你可以據此上訴,推翻原判,我以後再給你講點這樣的故事。不管怎麼說,使得所有的人都能夠得到高質量的法律服務,這是一項整個社會必須逐步去做的工作。在真正做到這一點以前,應該說,能夠「買到正義」的人數越多,越表現了一種社會進步。

 

在美國,也和其他國家一樣,大量的普通平民是善良的,在看到社會上出現犯罪現象的時候,總希望法律對於犯罪的懲治是行之有效的。他們中的一些人也會希望「從重,從快,從嚴」,使得這個社會能夠迅速安定下來。同時,也有一些善良的平民,他們覺得刑事案件永遠是一件「打擊壞人」,只有「壞人」才會卷進去的事情,而自己屬於「好人」之列,嚴刑峻法,快速判案,即使產生誤差,造成的也是壞人倒黴,和自己是沒有什麼關係的,自己永遠不會需要一個保護被告的法律。

 

但是,事實上,一個國家的法律是針對它的整體人民的,只有當它對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時候,任何一個「個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況下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從而擁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個社會縱容對一部分大家認為是「壞人」的人草率處理,表面上看起來有可能是維護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已經隱含了對每一個人的公民權利的威脅。在一定的氣候下,無視公民權,踐踏公民權的「細菌」,就會以人們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長,危及每一個「個人」,「好人」「壞人」通通無法倖免。 

美國的權利法案以及司法制度對於被告的保護,至今還不能完全防止冤假錯案。權利法案和司法制度的設計,正是為了儘可能減少這種現象,更是為了使美國在過去,現在和將來,都杜絕發生大批人死於冤獄或者困於冤獄的可能。它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不以社會安全為藉口,非法剝奪一個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犧牲任何一個「個人」的自由權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為換取社會利益的代價,這種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國的憲法精神所承認的。它不承認任何一種社會要求可以高於一個公民對於自由幸福和合法權利的要求。

 

記得我很久以前讀到過一個笑話,說是幾個來自不同國家的人在談什麼是最幸福的時刻。那些來自英,法,美的人談的幸福時刻,都沒有給我留下什麼印象,使我至今不忘的是一個來自史達林肅反時期的蘇聯人。他說,當你早晨被一陣敲門聲驚醒,打開門發現一個人站在門口說,「伊凡.伊凡諾維奇,你被捕了」,你卻能對他說,「對不起,伊凡.伊凡諾維奇住在隔壁」,這才是「最幸福的時刻」。當政府的權利沒有任何限制,以至於膨脹到了百姓都要把這樣的時刻當作「幸福時刻」的時候,也許街上盜賊是很少的,犯罪率是很低的,社會是「安定的」,法律是絕對不保護壞人的,但是這樣的法律也同樣是不保護好人的。

 

對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爭議也非常多。它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是看上去最薄弱的一個環節。我儘管以前知道有這麼回事,可是到了美國以後,發現他們居然是在「玩真的」,隨機抽樣,來的人五花八門,人種膚色各異,有業無業不論,有知識就有知識,沒文化就沒文化,也覺得夠懸乎的。在美國,最強大的就是法律隊伍了,法律博士一大堆,為什麼偏偏要找一幫「外行」來作「法官之上的法官」呢?更何況,這是一個出了名的「現代國家」,怎麼會「落後」到依靠「烏合之眾」來判案的地步呢?我曾經和朋友邁可討論過陪審團。他說,在這裡,所有理解贊同這個制度的人,都知道它的弱點,我們從來不認為它是一個完美的制度,我們只是找不到一個比它更好的制度罷了。

本文選自《歷史深處的憂慮》一書-<世紀大審判的告誡>一文,圖片源自美劇《the night of》

來源:紙城(paper-city)

本期小編:小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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