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號
為有效預防我市森林火災的發生,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林區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等規定,特發布森林消防禁火令:
一、禁火時間
2021年1月18日至2月27日。
二、禁火區域
嵊州市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林地及距林地邊緣100米範圍內。
三、禁火行為
1.嚴禁攜帶火種和易燃品進入林區;
2.嚴禁農事活動時燒灰積肥、煉山、燒田坎草;
3.嚴禁吸菸、亂丟菸蒂和火柴梗;
4.嚴禁進山狩獵;
5.嚴禁其他野外用火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四、森林、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森林防滅火責任,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並對進入其經營範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滅火安全宣傳。
五、進入森林禁火區域應自覺接受森林消防部門的登記和檢查,並負有森林消防的責任和義務,嚴禁攜帶火源、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凡阻撓、妨礙檢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報告,森林火警電話12119。
七、加強宣傳力度,充分利用農村應急廣播、橫幅標語、電視、報刊、微信、宣傳單等載體廣泛宣傳,讓森林消防禁火令家喻戶曉。
八、凡違反本《禁火令》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林業行政處罰;引起森林火災、應當給予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依法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 長:嚴 鋼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