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歲的施小惠(化名)獨自一人去江蘇啟東市匯龍鎮一家養生館按摩,沒想到男技師黃某竟然趁她睡著之際對其實施了強姦。9月1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刑事裁定,被告人黃某被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19年2月18日19時50分許,施小惠晚飯後獨自去啟東市匯龍鎮一家養生館消費,並請丈夫兩個小時後來接她。當晚20時許,該館的按摩技師黃某受接待員的指派,為施小惠提供一個名為「某某中醫足道」的套餐服務,服務時長為80分鐘。
期間,黃某讓施小惠躺到按摩床上,自己在一旁為她按摩,施小惠不知不覺地就睡著了。至當晚21時30分許,黃某趁施小惠在按摩床上睡著之際,上前迅速剝下她的褲子,並與其發生了性關係。
施小惠一下驚醒了,就在她睜眼欲呼救時,黃某卻一溜煙地就下了床,並快步離開了該包廂。後施小惠通過店內工作人員向該養生館老闆控訴其被按摩師強姦的情況。老闆大驚,趕緊電話質問黃某,黃某承認他「做了不該做的事」。後施小惠下樓與丈夫匯合後,向丈夫哭訴被技師性侵,其丈夫當即帶她返回該養生館並報警,黃某被民警帶走調查。
啟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違背婦女意志,趁婦女休息無意識之際,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遂以被告人黃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黃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稱被害人沒有拒絕、反抗,是自願的,其不構成犯罪。
南通中院二審經查,本案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提取筆錄,鑑定書,視頻監控,被害人的陳述筆錄,被告人黃某的供述筆錄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來源合法,並能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本案事實,遂予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法律規定,強姦的客觀要件包括採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本案中,黃某雖沒有暴力、脅迫行為,但利用的是在按摩過程中,技師能夠接觸被害人身體的有利條件,趁被害人不備,迅速與其強行發生性關係,這種手段同樣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
該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張亞軍提醒,女性朋友一定要有自我保護意識,接受按摩服務時儘可能選擇女性技師。如果遇到不法侵害,要及時制止或者採取有效措施,在不法侵害發生後要在第一時間選擇報警,並保留相關證據。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顧建兵 李夢龍 | 編輯: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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