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漣檢公訴刑訴〔2018〕615號)2020年1月2日消息,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強姦罪起 訴書!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租住於漣源市**鎮**市場附近(戶籍所在地漣源市**鎮**路)。因涉嫌強姦罪,2017年10月2日被漣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8年7月27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次日由漣源市公安局執行。
本案由漣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2017年9月5日晚,被害人姚某某從漣源市茅塘鎮馬溪村乘車欲返回婁底時,錯誤搭乘由被告人肖某某駕駛的長沙至田心坪的大巴車到了漣源市白馬鎮田心坪。肖某某見姚某某是單身女子,便以天色已晚、無車去婁底為由,邀請姚某某去其租房內留宿。22時許,肖某某來到姚某某房間,強行給姚某某看色情電影,言語挑逗,並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由於姚某某拼命反抗,肖某某強姦未果。後姚某某趁肖某某上廁所時逃離。
2017年10月1日晚,被告人肖某某在漣源市白馬鎮田心坪市場田衛飯店門口被漣源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肖某某委託其阿姨毛正蘭與被害人姚某某達成調解協議,由肖某某一次性補償姚某某精神損失費等共42800元,姚某某出具了諒解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姦婦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某已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圖片來源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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