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封鎖區間開行救援列車時,以列車調度員的命令,作為進入封鎖區間的憑證;當列車調度電話不通時,救援列車以車站值班員的命令,作為進入封鎖區間的憑證。
司機接到救援命令後,必須認真確認。命令不清、停車位置不明確時,不準動車。該命令中應包括:開行車次及返回車次、到達處所、救援位置(公裡標)、發令日期等。
2、進入封鎖區間後,在接近被救援車列2km時要嚴格控制速度,並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與請求救援人員聯繫,或以在瞭望距離內能隨時停車的速度運行,最高不得超過20km/h,在防護人員處或壓上響墩後停車,聯繫確認,並按要求進行作業。
3、連掛車列後,必須進行列車自動制動機簡略試驗。與被救援的機車司機或有關人員聯繫,確認防溜措施已撤除、附掛相關操作已完成,具備開車條件後開車。
4、採用電力機車救援動車組,被救援動車組需升弓運行時,救援機車司機須詢問隨車機械師,得到隨車機械師確認電力機車與被救援動車組受電弓間距滿足200~215m的技術條件後,救援機車司機在通過分相3km前通知動車組降弓,通知不到時,在過分相前救援機車應及時降弓,防止短路供電臂,燒損設備。附掛電力機車遇自動過分相裝置故障時禁止升弓取電。
5、由區間返回車站,列車憑進站信號機顯示的允許運行的信號或引導(手)信號進站。
6、實施調車機車單司機值乘後,取消學習司機崗位,原由學習司機負責的機車技術作業工作由司機承擔;信號瞭望、進路確認由調車指揮人與司機共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