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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8日,隴西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震驚省內外、倍受社會各界關注的2014年「12·14系列盜竊銀行ATM機案」作出宣判,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葉某某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5000元。2014年12月14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葉某某攜帶作案工具竄至隴西縣文峰鎮藥材交易城某銀行長安路支行,使用爆破手段將該行一臺ATM機炸開,盜竊錢箱一個,盜得現金92700元。在此之前不到半年的時間裡,被告人葉某某已瘋狂作案5起,最密集的兩次,前後作案間隔僅有5天。大都選擇凌晨3、4時夜深人靜為作案時機,隨身攜帶氧氣瓶、導火索、鋁合金板製作的爆炸裝置和空壓氣管、蒙面頭套、電石、手套、手電、撬槓等作案工具,流竄至經其事先踩點的定西市隴西縣、平涼市崆峒區、天水市麥積區、秦州區等地,三次使用相同爆炸手段將銀行3臺ATM機炸損,但均因ATM機裝鈔箱未被炸開而盜竊未遂。兩次使用撬槓撬2臺ATM機出鈔口時,因被銀行監控中心工作人員發現而逃離現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現金92700元,數額巨大,盜竊未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對被告人葉某某採用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造成銀行自動取款機損壞的部分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指控,因被告人葉某某多次採用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對其實施盜竊犯罪中毀壞財物,造成銀行自動取款機損毀,直接損失17萬餘元的行為以盜竊罪從重處罰。綜合主觀惡性、作案手段、危害後果等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對被告人葉某某作出上述判決。
銀行自助服務成為重要的金融支付手段,在極大地便利人們生產、生活的同時,也成為犯罪分子眼中的作案目標,因此,健全銀行監控設施,加強銀行監控值班,防範自動取款機裡鈔票被盜,確保金融安全已成為擺在各級各類銀行面前的重要職責。據法官介紹,被告人葉某某年紀輕輕,不務正業,在網際網路上搜尋國內外採用爆炸手段炸開或用撬槓撬開自動取款機的視頻,產生採用爆炸等手段進行盜竊發財的想法,曾將作案想法告訴他人並提出夥同作案被拒絕後,機關算盡預謀自行作案,一度為試驗爆炸裝置或躲避偵查,隻身居住在山上的廢棄房屋、山洞或關帝廟裡,最終發展成為膽大妄為的銀行大盜。殊不知發財夢是假,鋃鐺入獄才是真!有此想法,異想不勞而獲的人,當懸崖勒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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