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吳兢在《貞觀政要·刑法》中說:「刑賞之本,在乎助善而懲罰。」我們都知道一句話,懲罰不是目的,但它在很多時候確實防止二次犯錯的一種重要方式。在我國的刑法規定中,犯故意殺人罪一般都要被判處死刑。但是韓國曾有一起案件,一殺人犯連殺10人,最後律師卻說這怎麼判刑?這是為啥?
這駭人聽聞的連環殺人事件的始末要從1986年說起。當年9月19日,警方接到報警,在京畿道華城市安寧裡有一位71歲的老人死亡。在對案發現進行勘察和屍體檢驗後,他們死者生前曾經遭受過侵犯,而最終的死因是勒死。
但是現場留下的有效證據不多,警方在進行破案時遇到許多困難,在他們還在對此進行追查時,僅僅一個月後,又有一名25歲的女性遇害。這名死者和那位老人的遭遇如出一轍,都是在被侵犯後又被勒死,不過她的身上還有4處刀傷。
同年12月,又有兩起殺人案件發生。一時間整個華城陷入一種極度恐慌的狀態,犯罪還在繼續,不斷有女性遭遇慘痛的傷害,但是兇手仍逍遙法外。在1986年至1991年的五年時間裡,共有10起相似的案件發生。
所有的受害者均為女性,年齡上至71歲,下至13歲,似乎只要是女性都在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範圍內。罪犯的作案手段極其殘忍,但是對犯罪現場的打理卻非常乾淨,即便是有多起案件擺在警察面前,他們能從中獲取的線索都非常有限。
其中有一位女性是10起案件中唯一的倖存者,她年僅13歲,是在1988年9月16日遭遇罪犯的襲擊,在歹徒的持刀威脅下,她被拖到一處隱蔽的田埂,隨後被侵犯。但是在這次犯罪過程中她沒有被勒死,歹徒僅僅在搶劫萬她身上的財物後就倉皇而逃。
根據她的描述,罪犯是一個20多歲甚至更小的年輕人,不但非常有力量,而且對附近的地形非常熟悉,應該是生活在這一帶的熟人。不過直到歷時近20年後,警方在終於通過DNA鑑定鎖定了一位犯罪嫌疑人。這些年他一直躲藏在哪裡呢?
這個人名叫李春才,他們警方找到時已經是2009年,距離第一起殺人案件發生已經33年之久,而最令警方詫異的是,他是在監獄中被發現的。原來,在2004年時,他因侵犯並殺害自己的小姨子被捕入獄判處無期徒刑,如今正在服刑。
難怪近幾年警察對犯罪地點周邊的村落進行逐個排查,也沒能找到這個與犯罪現場DNA相吻合的人。這一年他已經56歲了,而案發時確實是個20多歲的小夥子。這件事被媒體報導後,憤怒的民眾們紛紛要求將其判處死刑,但是律師卻說:這怎麼判刑?
這是為啥?在2015年以前,韓國的刑事案件訴訟有效期為15年,而到2009年時,案犯最晚的事件發生在1991年也已經過去18年了,因此無法再對李春才進行判刑。即便是2015年以後,廢除了這項規定,但也僅僅對2000以後的案件起效,縱使人們有滿腔的憤怒也毫無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