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假如真的在榴槤上跪1小時,會如何?全身的刺,倘若所跪之人穿的又是光著腿……
想想,全身就打顫。
可是,分手協議可考慮不了這麼多。近日,浙江寧波一法院收到一份起訴狀,裡面還有一份另類的「分手協議」。據媒體報導,原告郭小姐和前男友分手時,籤訂一份「分手協議」,其中一條制約條款為,「若男方違反女方要求,需罰跪榴槤1小時」。男方因未嚴格履行協議,被郭小姐告上法院要求「跪榴槤」。
戀人在一起時,自然就是戀人,黏黏糊糊的。一旦分開,成仇人的也並不少見。儘管我們常說,灑脫點,分開就分開。
所以,你想一個分手的人手下留情還是有點難的。
更何況,還有協議在先。
站在戀人的角度,將「跪榴槤」寫入協議,說實話也還算溫柔,有的分手協議甚至將「千刀萬剮」「送你死」寫進去的。
之所以這樣做,也就是為了約束對方,給愛情加一道保險。
按理說,既然有約在先,而且都是成人之間的約定,誰違了約就該履約。一個誠信的人,既然承諾分手跪榴槤,其實不需要對方告上法庭就應該先跪了再說。
按照律師說法所言,「跪榴槤」是人身懲罰行為,不屬於《合同法》的關係範疇,這一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可是戀人之間的分手協議都按照法律來辦事,就有可能缺乏約束力,那樣的話,分手的人會不會更多呢?
不過法律的問題交給法律,如今經法院工作人員解釋各類法律關係及訴訟基本要義後,起訴女子同意刪除了這一條款。由此也可以看出,這位女子還算明辨是非,也還比較好說話。
難道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