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發布情況簡介
涉少家事審判關係到未成年人、婦女的權益保障以及家庭的和諧穩定。蘇州兩級法院通過審理每一個案件,為未成年人的成長保駕護航、為弱勢群體遮風擋雨、為矛盾聚積的家庭定紛止爭。在這些案件中,我們挑選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有因婆媳矛盾導致夫妻反目的離婚糾紛;有因雙方積怨已深導致無法親子團聚的探望權糾紛;有因婦女遭受家暴、罹患重大疾病尋求法律幫助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離婚、扶養費糾紛;有因未成年人在校外培訓機構、商場事故受傷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有因困境兒童無法得到監護而申請變更監護人糾紛;還有因未成年人遭受校園欺凌、網絡誘騙而引發的強制猥褻、猥褻兒童犯罪。
在處理這些案件時,涉少法官始終秉承「兒童利益最大化」、維護婦女正當合法權益的原則,發揮家事審判治癒功能,從法理、情理出發,通過針對性的調解、與聯席成員單位合作以及有理有據的裁判,體現了法院的價值引導、裁判規則和社會責任擔當。這些案例為遭遇類似糾紛的當事人指引了維權方向,倡導全社會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導和對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保障。在此,我們也提醒廣大市民朋友,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員之間一定要學會溝通和換位思考,努力構建和睦美滿的家庭關係。
崔某某訴王某離婚糾紛案
01
基本案情
原告崔某某(男)與被告王某(女)於2008年5月登記結婚,婚後多年,王某兩次因胎停流產,婚後第六年,女方才保胎育得兒子小力。王某生育的辛苦未能得到家庭充分撫慰且又因撫養嬰兒停工在家,因家庭收入及撫養孩子理念方式與婆婆產生矛盾,而崔某某在此過程中過分依賴並偏袒自己的母親,王某則對婆婆的辛苦付出不以為然,導致雙方的矛盾難以調和。原告曾於2017年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此後,原、被告感情非但沒有好轉,反而進一步惡化,經常發生爭吵。原告遂於2018年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要求婚生子小力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依法分割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一套。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未能處理好家庭間的瑣事,導致夫妻矛盾無法調和,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同時考慮孩子出生後原告母親照顧較多,且系男孩兒,由原告撫養更為有利,判決小力由原告崔某某撫養,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關於案涉房屋分割問題,考慮到小力出生且成長於案涉房屋,且其將由原告撫養,判決案涉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分割款70萬元。被告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崔某某與王某系經人介紹自由戀愛結婚,有一定感情基礎。結婚之初,雙方感情尚可。婚後多年,女方王某為了生育飽受身心折磨,婚後第六年保胎生下一子,醫方證明其今後難以再孕再育。二審中,雙方當事人主要爭點是對婚生子小力撫養權的爭奪,而對案涉房屋的分割並不很計較。二審承辦法官精準把握本案的處理思路,以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尤其是保全小力的健康成長為切入點,將本案處理思路從判決引向了調解。除了當庭調解、當庭進行法庭教育外,承辦法官做了大量案外延伸調解工作,對此案的婚姻質量做了分析評估,對婚姻關係中男女雙方的家庭責任予以明確,尤其對正確處理婆媳關係做了引導,但也充分肯定了雙方對兒子小力的深厚情感,為雙方當事人情感修復指明了路徑,最終促成王某與崔某某調解和好。
法律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本案中,孩子出生後,三代人同居一屋,家庭成員間應互諒互讓,夫妻之間、婆媳之間均應互相尊重。導致本案矛盾升級的主要原因,就是家庭成員缺乏有效溝通和互諒意識。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案件的調解前置程序,這也便是基於對維護婚姻穩定存續關係的充分考慮。調解的過程也能夠引導雙方當事人三思而後,法官應透過表象的紛爭把握「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實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該意見同時明確,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本案在雙方當事人知識背景、社會勞動能力和收入水平相當的情況下,即使判決也應更多照顧婦女權益,尤其要顧及本案的女方屬於難孕難育體質的情況。至於男方母親在女方產後加入小家庭共同照顧孩子只是一種輔助性的幫襯,尚不構成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對男方傾斜的「優先條件」。孩子的成長尤其是低齡孩子的成長,母親的照顧關愛更顯重要。如果本案調解不成功,必將做出較大的改判。
典型意義
本案二審的調解結果根本改變了案件處理的最終走向。一起眼看瀕臨「死亡」的案件得以「起死回生」。本案的成功調解昭示了婚姻家事案件中調解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如何藉助婚姻案件先行調解的程序空間,精準把握每一段婚姻訴訟的「情感癥結」,用足用好庭審教育功能,同時在庭審之外,換位式、滲透性、親情化地開展調解工作是對家事法官價值判斷、調解技能和司法情懷的重大考驗。本案以婚生子小力的撫養權為突破口,秉持保護婦女權益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通過對原、被告情感的修復指導,對被告身心創傷的撫慰,促成了雙方和好,保全了孩子父愛、母愛雙全的最佳成長環境。蘇州中院少年庭以本案為嘗試,推行了「少年家事審判一封家書」改革,通過判後承辦法官向案件當事人寄送書信的形式,鞏固調解成果,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張某訴奚某探望權糾紛案
02
基本案情
奚某(男)與張某(女)於2010年1月登記結婚,於2011年10月生育長子小左,於2014年6月生育次子小右。雙方於2016年10月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確定長子小左由張某負責撫養並承擔全部撫養費用,次子小右由奚某負責撫養並承擔全部撫養費用。2017年4月,張某起訴奚某主張對小右的探望權,奚某也起訴張某主張對小左的探望權,經法院對兩案進行調解,確定了兩人對兩婚生子在平時和暑假期間具體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後奚某以探望小左受阻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8年9月,張某向法院提起本訴,以奚某探望小左存在不利於小左成長的情形為由要求中止奚某的探望權。奚某辯稱其不存在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情形,反而是張某阻礙其探望,在婚姻期間的行為傷害了子女。
裁判結果
審理中,法官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指出張某、奚某在教育子女中存在的問題和兩人矛盾給兒子帶來的傷害,但雙方仍各不相讓,後在審理期間,鑑於小左已年滿8周歲,法院聽取了小左的意見,小左表示希望父親能多探望自己。張某經法官做工作並了解到兒子的想法後,心受觸動,於2019年3月撤回起訴。
法律分析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的行使,不僅能使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保持親情,更重要的是能夠讓離異家庭的孩子像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樣,得到父母完整的愛,以減少離婚給未成年子女帶來的傷害。有兩個孩子的家庭,通過探望,也可以讓孩子間享受到兄弟親情。故探望權不得任意阻礙、限制和剝奪,只有出現法定中止事由後,經請求權人提出,法院作出裁定才能中止。
本案中,張某和奚某素有矛盾,雙方互相指責對方在照料孩子中的過失,但這些大多是生活中的小事,如果張某和奚某能夠摒棄離婚時的矛盾,在子女的撫養、探望等問題上順暢、和諧地溝通,就可以明顯減少對於孩子的傷害。因此,本案從根本保障探望權行使出發,做了大量調解工作,發揮了家事審判的治癒功能,成功化解雙方矛盾、給孩子提供了享受親情的基礎。
典型意義
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審理,應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很多探望權行使中產生糾紛的原因在於父母之間矛盾的激化,這些從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延續至今的矛盾不斷疊加、難以消除,給孩子的心理造成了傷害。因此,對於這類案件,要著重化解矛盾,給雙方以後探望權的行使創造條件。本案中,法官在審理中多次指導健康的家庭教育方式,同時考慮到小左對於父母的親情需要既是本案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化解家庭矛盾、重塑和諧關係的一把鑰匙,故聽取了其意見。事實證明,孩子的心聲能夠讓家長們擱置爭議、回歸理性,為此類案件的審理,作出了較好的指引。
陳某訴王某離婚糾紛案
03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女)與被告王某(男)系夫妻,婚後生育兩個女兒。近年來,雙方因經濟原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王某存在家庭暴力行為,陳某患上抑鬱症,兩個女兒懼怕王某,並產生心理陰影,從2016年12月起就輟學在家,長期閉門不出、害怕見人。陳某因抑鬱症曾入蘇州市廣濟醫院診治,住院期間雙方在醫院吵打,醫院報警。後陳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判令雙方離婚,兩個女兒由自己撫養、王某承擔撫養費,王某給付精神撫慰金10000元。
裁判結果
在庭審中,陳某提供王某書寫的「誓言」、「保證」,證明在婚姻存續期間王某對其施加家庭暴力。兩個女兒到庭指控父親對其謾罵騷擾,希望隨母親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以感情作為紐帶,沒有感情的婚姻無法維繫。該案中,雙方自由戀愛,有一定感情基礎,但婚後經常爭吵,進而引發暴力行為。結合多次報警記錄、被告書寫的保證、原告在蘇州市廣濟醫院診治出院記錄,應認定近年來雙方感情不和,王某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並對陳某造成了精神創傷。對此,法院對王某予以懲戒,判令王某向陳某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撫慰金。儘管王某主張想改善關係,但陳某已不願意和好,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應準予離婚。父母離異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感受、做出有利於其健康成長的安排,鑑於王某的行為和兩個女兒對其情感排斥的情況,法院判決兩個女兒隨陳某生活,王某支付撫養費。
法律分析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他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訴訟中,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應認定為感情已經破裂,應準予離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陳某作為一名女性,丈夫家暴、女兒也心理懼怕不想上學,這樣的家庭生活令其備受打擊、幾乎崩潰,患上了抑鬱症。為了解決生活困境,陳某求助法律,根據相關規定,法院支持了她的合理請求,懲戒了家暴實施者,也為兩個孩子的健康成長做出妥善安排。
典型意義
夫妻應當互敬互愛,和睦相處,但遺憾的是夫妻之間實施暴力給其中一方造成人身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現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嚴重影響家庭的穩定與和諧。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法院依法支持無過錯方的離婚請求和賠償請求,對於家庭暴力這樣違反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旗幟鮮明地給予否定性評價。
嚴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04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8日,嚴某(女)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唐某(男)離婚,認為唐某在婚後多次對其實施毆打、不堪忍受。同年6月21日,唐某得知嚴某已經向法院起訴離婚後持刀毆打嚴某,並將嚴某劃傷。嚴某認為,唐某經常性的暴力行為已嚴重威脅到了自己的生命安全,故於2019年6月26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禁止被申請人唐某毆打、威脅申請人及申請人的親屬;禁止被申請人唐某騷擾、跟蹤申請人及申請人的親屬。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唐某對嚴某實施家庭暴力,並於2019年6月21日持刀劃傷申請人嚴某,申請人嚴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唐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唐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嚴某及其相關近親屬。裁定有效期六個月,如唐某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視情節輕重,依法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唐某收到禁令後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反省,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今後將改正。
法律分析
人身安全保護令即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繼續發生,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強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說,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的情況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申請的,人民法院將作出民事裁定書,根據申請內容作出一定期限內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禁止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在一定範圍內接觸或活動的裁定。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婦女因遭受家暴而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適時、適度幹預家庭暴力的做法,主要是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受害者提供保護的法律強制措施,既是一種保護措施,也是一種預防措施。法院籤發的反家暴人身安全保護令具有雙重作用:一則可保護正在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遠離暴力侵犯和傷害;二則對施暴者也是一種警醒和懲罰,防止其在以後的家庭生活中對受害者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實踐證明,人身安全保護令對於家暴實施者具有較強的震懾力,切實保障了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宣某訴陳某扶養費糾紛案
05
基本案情
原告宣某(女)與被告陳某(男)系再婚組建家庭,於2008年9月25日登記結婚。原告與前夫生有一子,現已成年,在上海工作。宣某與陳某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矛盾,雙方於2017年11月分居至今,陳某於2018年先後兩次起訴,要求與原告離婚,法院均判決不準予離婚。原告宣某於2018年5月被確診為乳腺癌,多次住院治療,行乳腺葉切除術,並進行了術後化療、放療及靶向治療,自負醫療費用四萬餘元。宣某在治療期間多次要求陳某負擔其醫療和生活費用,陳某不予理睬。故原告宣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陳某支付已發生的醫療費38000元,並要求陳某自判決生效後向其每月支付扶養費3000元。
裁判結果
審理中,原告宣某陳述,其沒有工作,目前的經濟來源主要靠向他人借款;被告有時候做木匠,按天結算報酬,具體收入情況不清楚。被告陳某陳述,其從2019年春節前開始也不工作了,目前靠母親的退休工資作為經濟來源,且自己目前患有腦梗。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原告宣某的配偶,負有對原告的扶養義務。現有證據表明原告罹患重大疾病、無固定經濟收入並缺乏生活來源,確有被扶養之需要;而被告尚未達到退休年齡、具有一定勞動能力,整體狀況遠好於原告,具有扶養的能力。但被告目前與原告分居、未支付原告發生的醫療費用,未履行法定之扶養義務,故就本案原告主張的醫療費及扶養費,被告應在適當範圍內予以負擔。被告陳某扶養義務的確定,應綜合考慮夫妻扶養義務的互相性和被告的扶養能力;同時,原告另有成年子女,還可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因此,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陳某負擔宣某一萬餘元的醫療費,每月支付宣某扶養費1300元。
法律分析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作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在生活上應該相互照料、相互供養,尤其在一方年老、患病、喪失勞動能力或沒有固定經濟收入的情況下,有扶養能力的配偶,更應主動扶助對方。這一義務是法定的,不因雙方感情是否和睦、是否共同生活而得以免除;即使義務人因負擔扶養費而使得自己的生活水平降低,也不能免除其扶養義務。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雖因夫妻矛盾而分居生活,但在法律上並未解除夫妻關係,因此,被告作為丈夫理應盡到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既有經濟上的供養,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顧等內容。扶養費具體金額以及給付時間、方式等,應根據原、被告雙方的實際情況,結合原告的實際需要及被告的給付能力來確定。司法實踐中,婦女在家庭經濟生活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因此應側重於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本案的判決兼顧了原告的需要和被告的負擔能力,判決的結果是合理適當的。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
夫妻互敬互愛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中國傳統社會以「義」作為維繫夫妻關係的倫理,所謂「夫婦有義」。在新時期,家事審判在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同時,要著力弘揚社會主義良好家風,著力維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在這對夫妻的糾紛中,對婦女權益的保護不僅體現在本案的判決中。此前法院兩次判決不準離婚,除了基於雙方無實質性矛盾的事實外,也正是基於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患有重大疾病的情況,若此時機械判決離婚,則很有可能使女方陷入老無所依的境地。而在本案的審理中,法院詳細了解了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和生活情況,並耐心開展了調解工作。雖然調解未果,但法院還是充分考慮到下階段原告治療、生活可能發生費用的需要,酌情確定了扶養費,給病中的原告提供了一定的經濟保障。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充分運用婚姻家庭法律對婦女權益保護的規則,給那些在婚姻當中遭受不幸、未得配偶幫助的婦女提供了庇護的港灣。
李某訴紫蘭工作室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06
基本案情
紫蘭工作室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程某,經營範圍為舞蹈培訓、舞蹈信息諮詢服務,程某同時也是該工作室的舞蹈老師。李某於2010年4月出生,其父母自2014年6月起讓其在紫蘭工作室接受中國舞教育培訓。2017年6月17日,程某在教學中安排李某示範下腰動作時,李某仰面摔倒在地,先後出現腿部及腰部疼痛等症狀,程某及李某母親立刻幫助李某舒緩身體的疼痛。李某回家後,出現雙腿無法站立症狀,經醫院治療,診斷為創傷性截癱。後因雙方不能就賠償事項達成一致,李某起訴。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司法鑑定,李某構成一級傷殘。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紫蘭工作室雖系個體工商戶,但其對未成年人從事舞蹈培訓時,所承擔的責任應當等同於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教育機構責任。因對危險性缺乏估計或估計不足,紫蘭工作室沒有採取預防和避免損害發生的相應措施,未盡到教育、管理的法定義務,對李某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與此同時,李某的父母對李某自身生長發育等實際情況未能充分考慮,沒有認識到未成年人參加舞蹈培訓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對李某的損害後果應自行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故酌定由紫蘭工作室對李某承擔70%的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法律分析
本案系一起侵害未成年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益案件,但被告並非學校,而是一家個體工商戶性質的校外培訓機構。對於個體工商戶在從事教學培訓時造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侵害的,其所承擔的責任應如何認定,目前我國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此,本案不糾結於細枝末節的差異,直接從被告的經營範圍及實際的經營活動性質切入,認定被告在對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舞蹈培訓時,其所承擔的責任應當等同於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教育機構責任。其次,在責任的分配上,本案較好地兼顧了法理與情理,在認定被告培訓機構對於原告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基礎上,沒有一味地加重培訓機構的責任,而是判決原告自行承擔30%的責任,被告承擔70%的責任。這一認定既能夠引導校外培訓機構提升安全保障意識,在教育培訓活動中,對學員尤其是未成年學員給予充分關注、及時保護,必要時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保險。同時,也警示孩子的父母,在培養孩子的過程中,要考慮到孩子自身生長發育等實際情況,不盲目跟風,揠苗助長,否則造成損害,也需自行承擔一部分責任。
典型意義
近年來,校外培訓機構市場蓬勃發展,但是無論是提供服務的校外培訓機構還是接受服務的千萬家庭,關注最多的是孩子獲得的教育培訓質量,對於教育培訓過程中的安全保障義務都關注較少,本案的審理能夠警示培訓機構及未成年人父母對校外教育培訓活動中的安全保障義務予以充分關注,儘量避免類似悲劇的發生。
丁某訴大福公司、創美家居店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07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5日,原告丁某(未成年人)隨母親錢某及外婆一起至大福公司開設的某某百貨大樓遊玩,在三樓創美家居店開設經營的HABA海島探險營遊樂設施門口,錢某支付創美家居店198元的入場費用,丁某即到該設施的蹦床上玩,同時在蹦床上的還有另外兩個小孩。原告提交商場的視頻監控上顯示,三個小孩在蹦床上有追逐、玩耍情況,丁某還被另外兩個小朋友推下蹦床,之後丁某在蹦床上跑去追另外兩個小朋友,身體前傾摔倒,導致自己右手臂受傷。視頻中顯示,該蹦床三面有網封閉,開口一面有臺階,可供遊玩者進出,小孩遊玩時沒有工作人員看管。丁某受傷後當天入醫院急診,診斷為右肱骨髁上骨折,第二天進行了手術。後因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丁某將大福公司與創美家居店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承擔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鑑定費及傷殘賠償費等合計49.5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中,經丁某申請鑑定,鑑定機構出具報告認定丁某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為一人護理三個月,營養期為三個月。另查明,2015年3月21日,大福公司與創美家居店籤訂商鋪租賃合同一份,大福公司將大廈內3層3D-10+11室的商鋪出租給創美家居店使用,租賃期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合同約定創美家居店按月支付營業額提成租金,提成租金不得低於每月之保底租金。創美家居店系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家居用品、床上用品、家具、燈具、玩具、工藝美術品、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的零售;兒童遊樂設施經營。法院經審理認為,創美家居店未有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安全提示和保障義務,應承擔丁某全部的賠償責任。大福公司作為出租方,統一出租櫃檯給多個實際經營者,並進行統一管理,與一般單純出租房屋給經營者開店的情況有本質區別,應與創美家居店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律分析
本案的難點在於租賃經營者和商場的賠償責任劃分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規定了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那麼如果被侵權人是進入租賃商場的櫃檯、娛樂設施等場所時被侵害的,如何確定賠償責任的劃分,在審判實踐中容易出現分歧,如不能很好的劃分,容易出現租賃經營者和商場之間相互推諉,受害人無法得到及時救濟的情況。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進入商場等公共場所時,無論是公共區域,還是被租賃出去的區域,都在商場的統一管理之下,因此商場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如果進入到租賃區域,那麼租賃的經營者也應當在其租賃區域內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如造成他人損害的,商場和租賃經營者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分析本案,被告創美家居店租賃大福公司開設的某某百貨經營娛樂設施,負有保證顧客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義務,儘可能的消除各個安全隱患,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心、安全的消費環境。創美家居店經營的HABA海島探險營蹦蹦床,同時讓年幼的兒童進入裡面一起嬉戲、推搡,確實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且此時家長是不能與小孩一起進入的,而蹦床四周的網又阻礙了家長的視線,故要求家長承擔看管責任,顯然不符合實情。作為經營戶應意識到危險性的存在,故創美家居店對原告的受傷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大福公司作為出租方,統一出租櫃檯給多個實際經營者,並進行統一管理,其亦應當對進入商場的人員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應當對原告的傷害與創美家居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商場已經成為少年兒童聚集活動的重要場所,「親子消費」的潛力使得很多商家爭相推出吸引眼球的消費項目,這些項目中不乏具有對抗性、危險性的內容,或者即使項目本身沒有危險性,但眾多孩童聚集活動,也給商家和監護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提出了不小挑戰。現實中,因孩童在商場活動發生人身損害事故引發的賠償糾紛屢見不鮮,因責任主體眾多,導致這類案件在侵權類型、責任劃分方面存在爭議。本案通過釐清商場和實際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僅警示商家在賺取利潤的同時不要盲目拓展業務,更需注重保障活動項目的安全性,也提醒家長注意甄別眼花繚亂的「親子消費」項目,對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予以防範。
申請人塘橋鎮某村民委員會與被申請人安某、秦某、張家港市兒童福利院申請變更監護人案
08
基本案情
安某、秦某系夫妻,2008年生育一女,取名小雨。安某、秦某夫婦均為智力殘疾人員,小雨母親秦某在其幼年時即回娘家,其父安某亦經常外出,小雨一直隨奶奶生活。小雨小學二年級時,照顧其生活的奶奶去世,由其伯父安大亮接手照顧。2019年5月,安大亮因病住進敬老院,小雨只能獨自生活。鑑於小雨家的特殊情況,其所在的塘橋鎮某村非常關心小雨成長,為其家修葺房屋,並與小雨結對幫扶,為其配置了安全手環。2019年7月,小雨突患疾病,幸被人及時發現搶救脫險。塘橋鎮某村民委員會與張家港市兒童福利院聯繫,兒童福利院同意接收,經小雨父母及其親屬申請,將小雨送至兒童福利院撫養。小雨被送至兒童福利院後,市兒童福利指導中心社工為其進行心理疏導,村裡也帶其父定期去探望,小雨逐漸適應了福利院的生活。鑑於小雨的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其又沒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有監護能力、願意擔任監護人的親屬,塘橋鎮某村民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作為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安某、秦某為小雨的監護人的資格,並指定張家港市兒童福利院為小雨的監護人,以便小雨能夠穩定地生活和發展。
裁判結果
塘橋鎮某村民委員會提起申請後,安某、秦某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兩人的確沒有能力監護,同意撤銷監護權,由福利院監護,並希望能夠看望小雨。張家港市兒童福利院表示,其作為國家為困境兒童提供服務而設立的福利機構,同意承擔小雨的監護職責。
經審理,法院判決撤銷安某、秦某為小雨的監護人的資格,指定張家港市兒童福利院為小雨的監護人。
法律分析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應的監護職責。如果監護人出現死亡、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經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由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按順序擔任監護人。當監護人出現怠於履行監護職責、侵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等情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個人和組織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為其指定監護人。也就是說,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妥善得到監護,法律規定了監護人的法定順序和變更情形。
法院受理本案後,通過調查發現,被申請人安某、秦某由於身體等原因,長期缺乏對小雨的必要照顧、監護,損害了小雨的身心健康,已不適宜繼續擔任監護人。而小雨的其他近親屬只有年邁體弱的爺爺和外婆,兩人均明確表示無力擔任小雨的監護人。張家港市兒童福利院作為國家為困境兒童提供服務而設立,履行社會保障職責的國家機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在當地村委會同意的情況下,理應得到法律支持。本著「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典型意義
在一些監護人沒有能力或者怠於履行監護義務的情形下,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無法得到很好的照料,甚至面臨生命威脅。根據法律規定,兒童的最高監護人並不是父母,而是國家。在被監護人面臨上述問題時,國家依照規定指定適格監護人,並在必要時由承擔保障困境兒童生活的福利院承擔監護職責。本案即是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小雨是不幸的,在成長的過程中遭遇了很多風雨,但她又是幸運的,各職能部門始終牽掛著她的成長。目前,小雨已經進入福利院附近的一所公立小學就讀,村裡也為小雨辦理了困境兒童救助金。判決後,承辦法官還到兒童福利院看望小雨,發現小雨對現有的生活、學習環境都十分喜歡,心情也慢慢變得開朗,這個命運多舛的孩子,終於迎來了愛的曙光。
鄒某猥褻兒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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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鄒某為滿足性刺激,通過QQ聊天軟體,添加蔣某某、張某某、鄭某某、黃某某、曹某某、陸某某等14名(均為10-13歲女童)被害人為好友,後冒充影視公司的工作人員,藉助網絡通訊手段,多次以招募童星需要面試、幫助出道拍戲、檢查身體敏感度、模仿能力等為由,誘騙上述被害人自拍多個裸露身體的視頻、圖片、拍攝裸露的身體隱私部位,誘使被害女童做出淫穢動作等,對上述被害人實施猥褻。其中,被告人鄒某採用上述手段欲對被害人劉某某、陳某某、王某某三人實施猥褻時,因被害人不配合而未能得逞。
被告人鄒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鄒某猥褻兒童,有其他惡劣情節,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鄒某在對被害人劉某某、陳某某、王某某三人實施猥褻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鄒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故判決被告人鄒某犯猥褻兒童罪,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法院宣判後,被告人鄒某未提起上訴、公訴機關未提起抗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本案處理重點在於對被告人行為方式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僅規定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猥褻兒童,未規定猥褻兒童罪的具體行為方式,本案中被告人鄒某通過網絡聊天軟體,藉助網絡通訊手段,誘騙多名被害女童自拍裸露身體及隱私部位的視頻、圖片,誘使被害女童做出淫穢動作等,雖然沒有直接的身體接觸,仍系針對被害兒童實施的能夠滿足行為人性刺激目的的行為,侵害了兒童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符合刑法所規定的行為方式,構成猥褻兒童犯罪。
典型意義
隨著網際網路生活的普及,一些傳統犯罪也藉助網絡產生新的犯罪方式,比如盜竊、詐騙、猥褻兒童等犯罪。相較於傳統的猥褻兒童案件,通過網絡猥褻兒童具有更為嚴重的侵害性和社會危害性,被告人通過網絡聊天軟體群組篩選更易被誘騙的兒童,利用其想當明星的夢想誘騙其多次拍攝裸露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視頻,做出淫穢動作。儘管被告人已歸案,但是被害兒童所拍攝的照片、視頻仍有可能在網絡上流轉,對被害兒童的身心造成持續、惡劣的影響。
因此,未成年人的家長、學校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預防工作,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和名利觀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絡,同時加強網絡監管,為未成年人創造一個更為潔淨、清朗的網絡空間。
胡某某強制猥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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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未成年人)系蘇州某中專學校的學生,因家中經濟條件較好,從小受父母寵愛,因此性格上比較張揚。被害人張某(未成年人)系胡某某的同學,因性格懦弱內向,在校期間經常受一些同學欺負,胡某某平時便喜歡責罵張某並隨意指使張某做事。2018年某日晚上,胡某某閒來無事,遂將隔壁宿舍的張某喊進其宿舍要求張某替其按摩,胡某某在觀看淫穢視頻後,又將張某喊進該宿舍廁所內,採用握拳和言語威脅等方式,強行讓張某輔助其完成淫穢行為。第二天,張某就回了家並在父母的陪同下報了警。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目無法制,以強迫方法對他人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考慮到胡某某系未成年人,認罪悔過態度較好,為貫徹落實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法院對胡某某進行了審前調查和法庭教育,其住所地司法局認為胡某某具備適用緩刑、進行社區矯正的條件,胡某某在庭審中也表示接受懲罰、痛改前非。法院最終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說,凡是違背他人意志,實施強制猥褻行為的,不論猥褻的對象是女性還是男性,不論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均構成犯罪。根據刑法規定,猥褻已滿十四周歲以上的被害對象,要用強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為強制體現了被害人對性意願的違背。強制包括但不限於暴力和脅迫。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平日積累的對張某的精神威懾加上事發當時的暴力威脅,要求張某為其實施淫穢行為,使得張某不敢反抗,在胡某某的威脅下張某實施了滿足胡某某性刺激的行為,明顯違背其自身的性意願,胡某某的行為應當構成強制猥褻罪。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園欺凌案件。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針對校園欺凌的專門性法律,但天津已經出臺了我國首部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的地方性法規,北京、上海、廣東等地也出臺了相關的規範性文件。校園欺凌並非一個法律概念,其是指在校園內外學生間一方單次或多次蓄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辱另一方,造成身體傷害、財產損失、精神損害的行為。校園欺凌所包含的行為形式多種多樣,根據行為性質的不同,由此可能構成故意傷害、強姦、猥褻、侮辱等各種罪名。近年來,校園欺凌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在這些欺凌事件中,我們往往會發現一些共同點,即施暴者背後家庭教育的缺失,被施暴者性格、行為上的軟弱以及法律對這些行為制裁力度的不足。本案便是由校園欺凌引發的一起刑事案件,性質較為惡劣,後果影響較大,但由於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認罪態度較好,其父母有固定住所和收入、表示要對其嚴加管教,當地司法局也同意適用緩刑,故本著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法院最終適用了緩刑。可是回頭看,如果被告人對被害人日常的欺凌行為能早日被發現並及時制止,被告人就不會如此肆無忌憚,被害人也不會如此軟弱可欺,也許本案就不會發生了。本案的發生提示我們,一方面應加強對男性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的知識教育,提高他們安全防範及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另一方面教育培訓機構應進一步加強對於學生的監督和管理,加強法律知識的宣傳,預防校園欺凌的發生。
來源:蘇州中院
原標題:《蘇州法院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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